专利摘要:
本文描述用於改良顏色識別之裝置、組成物及方法。
公开号:TW201313659A
申请号:TW101128338
申请日:2012-08-06
公开日:2013-04-01
发明作者:布萊特T 哈丁;李盛;望月天音;尤金 丹茲克;大衛T 西斯克;藤井宏中
申请人:日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IPC主号:C09K11-00
专利说明:
用於矯正色盲之光學元件
本申請案主張先前於2011年8月5日所提出的臨時專利申請案第61/515,764號、於2011年10月6日所提出的臨時專利申請案第61/544,212號、於2012年1月20日所提出的臨時專利申請案第61/589,136號、及於2012年7月31日所提出的臨時專利申請案第61/677,928號之全部效益,其納入此處作為參考。
一些具體實施例係關於用於強化對顏色有視覺不靈敏度的人之顏色識別(例如矯正色盲)的光學元件,其可輔助人類或其他哺乳動物區別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
色盲通常被認定為感受他人可區別的一些顏色間差異之能力下降。現有數種型式之色盲。紅色弱者比起正常人對紅光較不靈敏,因此身受光譜紅色端的暗化效應(darkening effect)之苦。綠色弱者則有突變形式之綠色素,其偏向光譜紅色端而造成對光譜綠色區域之靈敏度下降。類似紅色弱者,綠色弱者不擅識別光譜紅色、橙色、黃色、綠色區域的色調之小差異。此種該狀況最常見的形式係紅-綠色盲,造成這些色調呈現為偏向色譜紅色端。其他的色盲則為藍色弱且有突變形式之藍色素,其造成偏向光譜綠色區域。
現已提出許多種矯正人類色盲之方法。以下所討論的參考資料之內容均納入此處作為參考。通常矯正顏色識別缺乏之選項包括在同時使用的鏡片中使用不同的上色、濾色、及光譜透射率。其他的專利則揭示以其他的視覺指標(例如交叉線)配合顏色作為矯正視覺顏色缺陷之方式。
在此所述的裝置可用於改良人類區別顏色之能力。這些裝置可使顏色視覺正常者及顏色區別能力受損者均受益。本發明之具體實施例關於一種用於強化對顏色有視覺不靈敏度的人之顏色識別(例如矯正色盲)的光學元件,其對應個人感受難以證驗或區別之顏色而強化一個或以上的所欲發射頻寬之透射率。該頻寬可為可見光波長之紅、黃、綠、或藍色區域。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光學元件可強化所欲第一發射頻寬的透射率且降低第二發射頻寬的透射率。例如色盲者可感受第一顏色,但是會混淆第一顏色與第二顏色。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光學元件可強化兩種顏色之間的對比或強度而增進其彼此之識別。
一具體實施例提供一種用於改良顏色識別之光學元件,如矯正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視覺不靈敏度。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光學元件包含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及分散於該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中的發光化合物。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發光化合物具有與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實質上重疊之發光波長。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發光化合物以經選擇而在光學元件中於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提供大於100%的透射率之量存在。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用於改良顏色識別(如矯正受損的顏色區別能力)之裝置,其包含:含有發光化合物分散於基質材料中之一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係足夠地透明而可使人透視該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吸收一吸收波長之光且發射一發射波長之光,其中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對該發射波長比對該吸收波長實質上更為靈敏;及其中該裝置係配置成使顏色區別能力受損之個人可因通過該光學元件觀看包含顏色的影像或物體而較佳地區別顏色。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用於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裝置,其包含:含有發光化合物分散於基質材料中之一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係足夠地透明而可使人透視該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吸收一吸收波長之光且發射一發射波長之光,其中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對該發射波長比對該吸收波長實質上更為靈敏;及其中該裝置係配置成使顏色視覺正常之個人可因通過該光學元件觀看包含顏色的影像或物體而較佳地區別顏色。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用於改良顏色識別或矯正受損的顏色區別能力(如紅-綠色缺陷)之裝置,其包含:含有發光化合物於實質上透明的基質中之一光學元件;且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一接近M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M human cone photopigment)之靈敏度峰值的波長範圍之光,且發射波長比接近L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L human cone photopigment)之靈敏度峰值的波長範圍長之光。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用於改良顏色識別或矯正受損的顏色區別能力(如紅-綠色缺陷)之裝置,其包含:含有發光化合物分散於基質材料中之一光學元件;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吸收且發射可見光,故當通過該光學元件觀看物體或影像時,將具有第一組色座標之第一顏色轉化成具有第二組色座標之第二顏色而輔助區別顏色;及在最接近第一組色座標之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用於改良顏色識別或矯正受損的顏色區別能力之裝置,其包含:含有發光化合物分散於基質材料中之一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係足夠地透明而可使人透視該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吸收波長較短之光且發射波長較長之光,而將具有第一組色座標之顏色轉化成具有第二組色座標之顏色;其中在最接近第一組色座標之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及其中該裝置係配置成顏色區別能力受損者可因通過該光學元件觀看包含顏色的影像或物體而較佳地區別顏色。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用於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裝置,其包含:含有發光化合物分散於基質材料中之一光學元件;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吸收且發射可見光,故當通過該光學元件觀看物體或影像時,將具有第一組色座標之第一顏色轉化成具有第二組色座標之第二顏色而輔助區別顏色;且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製備用於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裝置之方法,其包含:選擇發光化合物,其用於配置成藉由吸收且發射可見光而將具有第一組色座標之第一顏色轉化成具有第二組色座標之第二顏色的光學元件;其中選擇該發光化合物而使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藉此方法製備之一種用於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裝置。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矯正顏色識別相關視覺缺陷之裝置,其包括一光學元件,其包含一種包括如包含聚乙烯醇或其衍生物之聚合物、及玫瑰紅(rhodamine)或玫瑰紅衍生物之組成物。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製備用於矯正受損的顏色區別能力之裝置之方法,其包含:選擇發光化合物,其用於配置成藉由吸收且發射可見光而將具有第一組色座標之顏色轉化成具有第二組色座標之顏色的光學元件;其中選擇該發光化合物而在最接近第一組色座標之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藉此方法製備之一種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裝置。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目鏡,其包含:含有發光化合物於實質上透明的基質中之一光學元件;其中配置該裝置以使該光學元件調整使用者通過該光學元件而觀看的物體或影像之顏色,因而使用者可較佳地區別顏色。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電子裝置,其包含:一電子顯示器;含有發光化合物於實質上透明的基質中之一光學元件;及連結該光學元件與該電子顯示器之一觸控螢幕組件;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包含:一第一導電層、一第二導電層、及在第一導電層與第二導層電之間的一分隔體,其中第一導電層與第二導電層為實質上透明;其中該裝置係配置使得使用者接觸該觸控螢幕會造成第一導電層接觸第二導電層,因而使電流通過第一導電層與第二導電層之間;其中該裝置係配置以使至少一部分從該顯示器發射之光通過該觸控螢幕組件且通過該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調整從該顯示器發射而通過該光學元件之光的顏色。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裝置,其包含:包含塗層之一光學元件,其中該塗層包含發光化合物於實質上透明的基質中;其中該裝置係配置以使該光學元件調整使用者通過該光學元件而觀看的物體或影像之顏色,因而使用者可較佳地區別顏色。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用於改良顏色識別之裝置,其包含:含有發光化合物於實質上透明的基質中之一光學元件;及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組成物,其包含聚合物及玫瑰紅或玫瑰紅衍生物,其中該聚合物包含聚乙烯醇或包含C1-6酯或C1-6乙縮醛側基之聚乙烯醇衍生物。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矯正受損的顏色區別能力之方法,其包含安置在此所述的裝置或光學元件,使得顏色區別能力受損者可通過該光學元件而觀看影像或物體。
一些具體實施例包括一種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方法,其包含安置在此所述的裝置或光學元件,使得顏色視覺正常者可通過該光學元件而觀看影像或物體。
通常在此所述的方法及裝置可由顏色區別能力受損者及/或由顏色視覺正常者用於改良顏色區別能力。
以下詳細地說明這些及其他具體實施例。
一種光學元件之具體實施例可矯正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視覺不靈敏度。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光學元件藉由強化對應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的發射頻寬之透射率而矯正視覺不靈敏度。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可在可見光波長之紅、橙、黃、綠、或藍色區域。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包含綠色頻寬之波長。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在約450奈米至約600奈米、約500奈米至約580奈米、或約52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範圍。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可強化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之發射。
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可在可見光波長之紅、黃、橙、綠、或藍色區域。通常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比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小,其表示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較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短,或者較偏藍。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包含紅色頻寬之波長。例如患有紅-綠色缺陷者,受益於增加對綠色波長光之感受,同時選擇性地降低對紅色波長光之感受。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在約530奈米至約800奈米、約560奈米至約720奈米、約580奈米至約710奈米、約600奈米至約700奈米、約530奈米至約720奈米、約540奈米至約710奈米、或約550奈米至約700奈米之範圍。
存在於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中以形成光學元件的發光化合物之量可改變。在光學元件中增加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之發射、增加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發射,進一步將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之發射波長峰值從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分開,或者增加且分開發射波長峰值,使得色盲者更易辨識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的任何量之發光化合物均合適。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以經選擇而在光學元件中於第一可見光波長提供大於90%的透射率之量存在。
在此情形,光吸收染料之吸收帶可與發光化合物之發射帶重疊而造成在綠色波長透射率小於100%。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以在光學元件中於第一可見光波長提供大於95%、大於100%、大於101%、大於102%、大於103%、大於104%、或大於105%的透射率之量存在。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以將第一發射波長峰值相對第二發射波長峰值位移且進一步分開至少約1奈米、2奈米、5奈米、或8奈米之量存在。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以將第一發射波長峰值增加強度及相對第二發射波長峰值位移且進一步分開至少約1奈米、2奈米、5奈米、或8奈米之量存在。
發光化合物可以按組成物重量計為約0.01%至約30%、約0.01%至約20%、約0.01%至約15%、約1%至約20%、約1%至約15%、約2%至約12%、約5%至約10%、或約10重量%之量,或者以任何這些值所限制或之間的範圍之任何量,存在於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中。
用於光學元件之發光染料可為各式各樣的。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包含苝衍生物染料,如選擇性地經取代苝;選擇性地經取代玫瑰紅,其包括選擇性地經取代玫瑰紅110、選擇性地經取代玫瑰紅123、選擇性地經取代玫瑰紅6G、選擇性地經取代玫瑰紅116、選擇性地經取代玫瑰紅B、選擇性經取代玫瑰紅3B、選擇性地經取代玫瑰紅19等;選擇性地經取代尼羅紅(Nile red);選擇性地經取代螢光素(fluorescein),其包括選擇性地經取代螢光異硫氰酸鹽(fluorescein isothiocyanate)等;選擇性地經取代6-FAM亞磷醯胺;選擇性地經取代4,4-二氟-4-硼-3a,4a-二氮雜-s-茚烯(4,4-difluoro-4-bora-3a,4a-diaza-s-indacene,BODIPY),其包括選擇性地經取代BODIPY FL、選擇性地經取代BODIPY R6G、選擇性地經取代BODIPY TMR、選擇性地經取代BODIPY 630/650、選擇性地經取代BODIPY TR、選擇性地經取代BODIPY 650/665等;選擇性地經取代香豆素(coumarin)等;選擇性地經取代吡咯亞甲基(pyrromethene)605;或其組合。
除非另有指示,否則在此以任何結構、名稱、或任何其他方式所指稱的化合物均包括鹽,包括兩性離子形式;替代固體形式,如多形體、溶劑合物、水合物等;互變異構物;或任何在如在此所述而使用化合物之條件下可快速地轉化成在此所述的化合物之其他化學物種。
在此使用的化合物之任何結構或名稱均可指稱任何立體異構物或任何立體異構物混合物。
除非另有指示,否則當化合物或化學結構特點,如烷基、環烷基、烷氧基、烷氧基烷基、芳基、芳基烷基、苝等,被稱為“選擇性地經取代”時,其包括無取代基(即“未取代”)之特點,或表示該特點具有一個或以上的取代基之“經取代”之特點。名詞“取代基”具有所屬技術領域者已知的一般意義,且包括取代一個或以上的附著母化合物或結構特點之氫原子之基元。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取代基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已知的一般有機基元,其可具有15克/莫耳至50克/莫耳、15克/莫耳至100克/莫耳、15克/莫耳至150克/莫耳、15克/莫耳至200克/莫耳、15克/莫耳至300克/莫耳、或15克/莫耳至500克/莫耳之分子量(例如取代基原子之原子質量和)。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取代基包含:0-30、0-20、0-10、或0-5個碳原子;及0-30、0-20、0-10、或0-5個獨立地選自以下之雜原子:N、O、S、Si、F、Cl、Br、或I;提供該取代基包含至少一個選自以下之原子:C、N、O、S、Si、F、Cl、Br、或I。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取代基可由1、2、3、4、5、6、7、8、9、10、11、或12個非氫原子、及任何所需的氫原子組成。一些非氫原子可包括C、N、O、S、Si、F、Cl、Br、I、P等。
取代基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烷基(包括線形、分支及環烷基)、烯基(包括線形、分支及環烯基)、炔基(包括線形、分支及環炔基)、雜烷基、雜烯基、雜炔基、芳基、雜環取代基(包括雜芳基及雜脂環取代基)、羥基、經保護羥基、烷氧基、芳氧基、醯基、醯氧基、烷基羧酸基、羧酸基、硫基、烷硫基、芳硫基、氰基、鹵基、羰基、硫羰基、O-胺甲醯基(O-carbamyl)、N-胺甲醯基、O-硫胺甲醯基(O-thiocarbamyl)、N-硫胺甲醯基、C-醯胺基、N-醯胺基、S-磺醯胺基(S-sulfonamido)、N-磺醯胺基、異氰基、氰硫基、異氰硫基、硝基、矽基(silyl)、氧硫基(sulfenyl)、亞磺醯基(sulfinyl)、磺醯基(sulfonyl)、鹵烷基、鹵烷氧基、三鹵甲磺醯基(trihalomethanesulfonyl)、三鹵甲磺醯胺基(trihalomethanesulfonamido)、及包括單-及二-取代胺基之胺基、及其經保護衍生物等、或其組合。前列中之名詞“其組合”表示該取代基亦可包括任何以上取代基之組合,其中一個取代基之一個氫原子被另一取代基取代。例如該取代基可為烷基與芳基(例如芳基烷基,如CH2-苯基,或雜芳基烷基,如C2H4-雜芳基等)、烷基與雜環取代基(例如雜環烷基)、烷基與烷氧基(例如CH2OCH3)、烷基與鹵基(例如C2H4Cl、C3H6F等)、醯基與羥基(例如-COCH2OH)之組合等。
為了方便而將名詞“分子量”用於基元或分子之一部分以表示該基元或分子之一部分中的原子之原子質量和,即使其未必為完整的分子。“分子量”亦可指稱完整的分子。
以下描述一些關於本文中提到之化學名稱之結構。這些結構可為未取代,如以下所示,或者當該結構經取代時,一取代基可獨立地在氫原子通常佔據的任何位置。
除非附著點以表示,否則附著可發生於氫原子通常佔據的任何位置。
在此使用的名詞“烷基”具有所屬技術領域通常了解的最廣義意義,且可包括由不含雙鍵或參鍵之碳與氫所組成的基元。烷基可為線形烷基、分支烷基、環烷基、或其組合,且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可含有1至35個碳原子。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烷基可包括C1-10線形烷基,如甲基(-CH3)、乙基(-CH2CH3)、正丙基(-CH2CH2CH3)、正丁基(-CH2CH2CH2CH3)、正戊基(-CH2CH2CH2CH2CH3)、正己基(-CH2CH2CH2CH2CH2CH3)等;C3-10分支烷基,如C3H7(例如異丙基)、C4H9(例如分支丁基異構物)、C5H11(例如分支戊基異構物)、C6H13(例如分支己基異構物)、C7H15(例如庚基異構物)等;C3-10環烷基,如C3H5(例如環丙基)、C4H7(例如環丁基異構物,如環丁基、甲基環丙基等)、C5H9(例如環戊基異構物,如環戊基、甲基環丁基、二甲基環丙基等)、C6H11(例如環己基異構物)、C7H13(例如環庚基異構物)等;及其相似物。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烷基可包括甲基、乙基、正丙基、異丙基、正丁基、異丁基、第二丁基、第三丁基、異己基、異辛基、2-乙基己基等。
烷氧基亦可為線形、分支或環狀。可用烷氧基之一些實例包括甲氧基、乙氧基、丙氧基、與丁氧基。烷氧基烷基亦可為線形或分支。可用烷氧基烷基之一些實例包括甲氧基甲基、甲氧基乙基、甲氧基丙基、乙氧基甲基、乙氧基乙基、乙氧基丙基、丙氧基甲基、丙氧基乙基、與丙氧基丙基。
一些可用環烷基之實例包括環戊基、環己基、或環庚基。一些可用芳基之實例包括苯基、聯苯基、甲苯基、萘基、菲基、與蒽基。一些可用芳基烷基之實例包括苄基、苯乙基、聯苯基甲基、三苯甲基、萘基甲基、菲基甲基、與蒽基甲基。
一些選擇性地經取代苝可由化學式1表示:Ph1-Per-Ph2化學式1
關於化學式1,Ph1可選擇性地為經取代苯基。如果苯基經取代,則其可具有1、2、3、4、或5個取代基。苯基上可包括任何取代基。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上的一些或全部取代基可具有:0至12個碳原子,及0至5個獨立地選自以下之雜原子:O、N、S、F、Cl、Br、與I(其條件為有至少一個非氫原子);及/或15克/莫耳至250克/莫耳或約500克/莫耳之分子量。例如該取代基可為C1-10烷基,如CH3、C2H5、C3H7、環狀C3H5、C4H9、環狀C4H7、C5H11、環狀C5H9、C6H13、環狀C6H11等;C1-10烷氧基,如-OCH3、-OC2H5、-OC3H7、環狀-OC3H5、-OC4H9、環狀-OC4H7、-OC5H11、環狀-OC5H9、-OC6H13、環狀-OC6H11等;鹵基,如F、Cl、Br、I;OH;CN;NO2;C1-6氟烷基,如CF3、CF2H、C2F5等;C1-10酯,如-O2CCH3、-CO2CH3、-O2CC2H5、-CO2C2H5、-O2C-苯基、-CO2-苯基等;C1-10醯胺,如-CONH2、-CONHCH3、-NHCO-苯基等;C1-10酮,如-COCH3、-COC2H5、-COC3H7、-CO-苯基等;或C1-10胺,如NH2、NH(CH3)、N(CH3)2、N(CH3)C2H5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選擇性地經1或2個獨立地選自C1-6烷基、CF3、與F之取代基取代。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具有CF3取代基或為未取代。
關於化學式1,Ph2可為選擇性地經取代苯基。如果苯基經取代,則其可具有1、2、3、4、或5個取代基。苯基上可包括任何取代基。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上的一些或全部取代基可具有:0至12個碳原子,及0至5個獨立地選自以下之雜原子:O、N、S、F、Cl、Br、與I(其條件為有至少一個非氫原子);及/或15克/莫耳至250克/莫耳或約500克/莫耳之分子量。例如該取代基可為C1-10烷基,如CH3、C2H5、C3H7、環狀C3H5、C4H9、環狀C4H7、C5H11、環狀C5H9、C6H13、環狀C6H11等;C1-10烷氧基,如-OCH3、-OC2H5、-OC3H7、環狀-OC3H5、-OC4H9、環狀-OC4H7、-OC5H11、環狀-OC5H9、-OC6H13、環狀-OC6H11等;鹵基,如F、Cl、Br、I;OH;CN;NO2;C1-6氟烷基,如CF3、CF2H、C2F5等;C1-10酯,如-O2CCH3、-CO2CH3、-O2CC2H5、-CO2C2H5、-O2C-苯基、-CO2-苯基等;C1-10醯胺,如-CONH2、-CONHCH3、-NHCO-苯基等;C1-10酮,如-COCH3、-COC2H5、-COC3H7、-CO-苯基等;或C1-10胺,如NH2、NH(CH3)、N(CH3)2、N(CH3)C2H5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選擇性地經1或2個獨立地選自C1-6烷基、CF3、與F之取代基取代。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具有CF3取代基或為未取代。
關於化學式1,Per可為選擇性地經取代苝基。如果苝基經取代,則其可具有1、2、3、4、5、6、7、8、9、或10個取代基。苝基上可包括任何取代基。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苝基上的一些或全部取代基可具有:0至12個碳原子,及0至5個獨立地選自以下之雜原子:O、N、S、F、Cl、Br、與I(其條件為有至少一個非氫原子);及/或15克/莫耳至250克/莫耳或約500克/莫耳之分子量。例如該取代基可為C1-10烷基,如CH3、C2H5、C3H7、環狀C3H5、C4H9、環狀C4H7、C5H11、環狀C5H9、C6H13、環狀C6H11等;C1-10烷氧基,如-OCH3、-OC2H5、-OC3H7、環狀-OC3H5、-OC4H9、環狀-OC4H7、-OC5H11、環狀-OC5H9、-OC6H13、環狀-OC6H11等;鹵基,如F、Cl、Br、I;OH;CN;NO2;C1-6氟烷基,如CF3、CF2H、C2F5等;C1-10酯,如-O2CCH3、-CO2CH3、-O2CC2H5、-CO2C2H5、-O2C-苯基、-CO2-苯基等;C1-10醯胺,如-CONH2、-CONHCH3、-NHCO-苯基等;C1-10酮,如-COCH3、-COC2H5、-COC3H7、-CO-苯基等;或C1-10胺,如NH2、NH(CH3)、N(CH3)2、N(CH3)C2H5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苝基選擇性地經1或2個獨立地選自C1-6烷基、CF3、與F之取代基取代。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Per為未取代。
一些選擇性地經取代苝基可由化學式2-7之任一表示:
通常R2-R23可為H或任何取代基,如具有0至12個碳原子,及0至5個獨立地選自以下之雜原子:O、N、S、F、Cl、Br、與I,及/或具有15克/莫耳至300克/莫耳之分子量的取代基。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R23可具有1、2、3、4、5、6、7、8、9、或10個碳原子,及0、1或2個氧原子,0或1個氮原子,及/或0或1個硫原子。任何R2-R23均可包含:a)選擇性地經取代或選擇性地連接之一個或以上的烷基基元、芳基基元、及/或雜芳基基元,b)一個或以上的官能基,如C=C、C≡C、CO、CO2、CON、NCO2、OH、SH、O、S、N、N=C、F、Cl、Br、I、CN、NO2、CO2H、NH2等;或者可為無烷基基元之取代基,如F、Cl、Br、I、NO2、CN、NH2、OH、COH、CO2H等。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可為H。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為CO2RA
在此任何化學式或結構圖中的RA可分別獨立地為H,或C1-12烷基,其包括:具有式CaH2a+1之線形或分支烷基、或具有式CaH2a-1之環烷基,其中a為1、2、3、4、5、6、7、8、9、10、11、或12,如以下化學式之線形或分支烷基:CH3、C2H5、C3H7、C4H9、C5H11、C6H13、C7H15、C8H17、C9H19、C10H21等,或以下化學式之環烷基:C3H5、C4H7、C5H9、C6H11、C7H13、C8H15、C9H17、C10H19等。
在此任何化學式或結構圖中的RB可分別獨立地為H、或C1-12烷基,其包括:具有式CaH2a+1之線形或分支烷基、或具有式CaH2a-1之環烷基,其中a為1、2、3、4、5、6、7、8、9、10、11、或12,如以下化學式之線形或分支烷基:CH3、C2H5、C3H7、C4H9、C5H11、C6H13、C8H17、C7H15、C9H19、C10H21等,或以下化學式之環烷基:C3H5、C4H7、C5H9、C6H11、C7H13、C8H15、C9H17、C10H19等。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3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4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O-C1-6烷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5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5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5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化學式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R4與R5之一為選擇性地經取代苯基,且R3、R4與R5之其他兩個不為苯基。如果苯基經取代,則其可具有1、2、3、4、或5個取代基。苯基上可包括任何取代基。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上的一些或全部取代基可具有:0至12個碳原子,及0至5個獨立地選自以下之雜原子:O、N、S、F、Cl、Br、與I;及/或15克/莫耳至500克/莫耳之分子量。例如該取代基可為C1-10烷基,如CH3、C2H5、C3H7、環狀C3H5、C4H9、環狀C4H7、C5H11、環狀C5H9、C6H13、環狀C6H11等;C1-10烷氧基;鹵基,如F、Cl、Br、I;OH;CN;NO2;C1-6氟烷基,如CF3、CF2H、C2F5等;C1-10酯,如-O2CCH3、-CO2CH3、-O2CC2H5、-CO2C2H5、-O2C-苯基、-CO2-苯基等;C1-10醯胺,如-CONH2、-CONHCH3、-NHCO-苯基等;C1-10酮,如-COCH3、-COC2H5、-COC3H7、-CO-苯基等;或C1-10胺,如NH2、NH(CH3)、N(CH3)2、N(CH3)C2H5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選擇性地經1或2個獨立地選自C1-6烷基、CF3、與F之取代基取代。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具有CF3取代基或為未取代。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6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6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6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7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7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7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8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可為H。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為CO2RA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9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9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9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10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0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0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11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1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1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化學式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9、R10與R11之一為選擇性地經取代苯基,且R9、R10與R11之其他兩個不為苯基。如果苯基經取代,則其可具有1、2、3、4、或5個取代基。苯基上可包括任何取代基。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上的一些或全部取代基可具有:0至12個碳原子,及0至5個獨立地選自以下之雜原子:O、N、S、F、Cl、Br、與I;及/或15克/莫耳至500克/莫耳之分子量。例如該取代基可為C1-10烷基,如CH3、C2H5、C3H7、環狀C3H5、C4H9、環狀C4H7、C5H11、環狀C5H9、C6H13、環狀C6H11等;C1-10烷氧基;鹵基,如F、Cl、Br、I;OH;CN;NO2;C1-6氟烷基,如CF3、CF2H、C2F5等;C1-10酯,如-O2CCH3、-CO2CH3、-O2CC2H5、-CO2C2H5、-O2C-苯基、-CO2-苯基等;C1-10醯胺,如-CONH2、-CONHCH3、-NHCO-苯基等;C1-10酮,如-COCH3、-COC2H5、-COC3H7、-CO-苯基等;或C1-10胺,如NH2、NH(CH3)、N(CH3)2、N(CH3)C2H5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選擇性地經1或2個獨立地選自C1-6烷基、CF3、與F之取代基取代。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苯基具有CF3取代基或為未取代。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12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2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2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13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3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3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14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4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4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15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5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5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16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6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6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17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7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7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18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8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8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19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9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9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0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0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0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1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1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1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2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2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2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3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3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3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化學式5或化學式6,R1可為氫;C1-C10烷基,其包括線形及分支烷基,如CH3、C2H5、C3H7、C4H9、C5H11、C6H13等,及C3-C10環烷基,如C3H5、C4H7、C5H9、C6H11等;C2-C10烷氧基烷基;C6-C18芳基,如選擇性地經取代苯基、選擇性地經取代萘基等;以及C6-C20芳基烷基,如選擇性地經取代苄基、選擇性地經取代聯苯基甲基、三苯甲基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可為異丙基、異丁基、異己基、異辛基、2-乙基己基、聯苯基甲基、三苯甲基、或聯苯基。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化學式5或化學式6,R1'可為氫;C1-C10烷基,其包括線形及分支烷基,如CH3、C2H5、C3H7、C4H9、C5H11、C6H13等,及C3-C10環烷基,如C3H5、C4H7、C5H9、C6H11等;C2-C10烷氧基烷基;C6-C18芳基,如選擇性地經取代苯基、選擇性地經取代萘基等;以及C6-C20芳基烷基,如選擇性地經取代苄基、選擇性地經取代聯苯基甲基、三苯甲基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可為異丙基、異丁基、異己基、異辛基、2-乙基己基、聯苯基甲基、三苯甲基、或聯苯基。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化學式5或化學式6,m可為1、2、3、4、或5。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m為1、2、3、或4。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化學式5或化學式6,n可為1、2、3、4、或5。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n為1、2、3、或4。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與R1'分別獨立地為氫、C1-C6烷基、C2-C6烷氧基烷基、與C6-C18芳基、或C6-C20芳基烷基。烷基及烷氧基烷基可為分支、線形或環狀。一些非限制實例包括異丙基、異丁基、異己基、異辛基、2-乙基己基。芳基及芳基烷基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包括聯苯基甲基、三苯甲基、與聯苯基。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發光化合物包含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二異丁酯(diisobutyl 4,10-bis(4-(trifluoromethyl)phenyl)perylene-3,9-dicarboxylate,Green-1):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可為選擇性地經取代玫瑰紅或玫瑰紅衍生物,如任何化學式8、化學式9、或化學式10之化合物:
通常R24-R38可為H或任何取代基,如具有0至6個碳原子,及0至5個獨立地選自以下之雜原子:O、N、S、F、Cl、Br、與I,及/或具有15克/莫耳至300克/莫耳之分子量的取代基。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R38可具有1、2、3、4、5、6、7、8、9、或10個碳原子,0或1個氮原子,及/或0或1個硫原子。任何R24-R38均可包含:a)選擇性地經取代或選擇性地連接之一個或以上的烷基基元,b)一個或以上的官能基,如C=C、C≡C、CO、CO2、CON、NCO2、OH、SH、O、S、N、N=C、F、Cl、Br、I、CN、NO2、CO2H、NH2等;或者可為無烷基基元之取代基,如F、Cl、Br、I、NO2、CN、NH2、OH、COH、CO2H等。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4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5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5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5可為H或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6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6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6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7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7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7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8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8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8可為H或CH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5與R28可均為H,或者R25與R28可均為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29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9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9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30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0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0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31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1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1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32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2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2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33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3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3可為H。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34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4可為H,或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4可為H、CH3或CH2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35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5可為H,或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5可為H、CH3或CH2CH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4與R35可均為H或CH3,或者R34為H且R35為CH3或CH2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36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6可為H,或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6可為H、CH3或CH2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37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7可為H,或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7可為H、CH3或CH2CH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6與R37可均為H或CH3,或者R36為H且R37為CH3或CH2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38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8可為H,或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8可為H、CH3或CH2CH3
一些發光化合物可為選擇性地經取代BODIPY或BODIPY衍生物,如任何化學式11、化學式12、化學式13、化學式14、或化學式15之化合物:

通常RX1-RX7可為H或任何取代基,如具有0至6個碳原子,及0至5個獨立地選自以下之雜原子:O、N、S、F、Cl、Br、與I,及/或具有15克/莫耳至300克/莫耳之分子量的取代基。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RX7可具有1、2、3、4、5、6、7、8、9、或10個碳原子,0或1個氮原子,及/或0或1個硫原子。任何RX1-RX7可包含:a)選擇性地經取代或選擇性地連接之一個或以上的烷基基元,b)一個或以上的官能基,如C=C、C≡C、CO、CO2、CON、NCO2、OH、SH、O、S、N、N=C、F、Cl、Br、I、CN、NO2、CO2H、NH2等;或者可為無烷基基元之取代基,如F、Cl、Br、I、NO2、CN、NH2、OH、COH、CO2H等。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X1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CH2OCO2RA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可為-CH2OCO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X2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2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2可為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X3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3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3可為-CH2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X4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4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4可為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X5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5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5可為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X6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6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6可為-CH2CH3
關於以上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RX7之一些非限制實例可包括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CONRARB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7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7可為CH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可聚合成為基質材料。例如基質材料可包含含有發光基作為側基之重複單元。雖然有許多種可將發光化合物聚合成為基質材料的方式,但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具有可聚合取代基,或者為可聚合取代基之聚合衍生物。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任何R1-38、RX1-RX7、及R1'均可為經取代乙烯基、經取代丙烯酸酯、經取代烷基丙烯酸酯、環氧化物、多元醇、聚異氰酸酯(polyisocyanate)、或其對應聚合衍生物。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任何R1-38、RX1-RX7、及R1'可為可聚合取代基M1、M2或M3、或其聚合衍生物P1、P2、P3,表示於以下表1:
關於在此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M2或P2,X可為-、O、S、或NH。
關於在此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M1或P1,R39可為-;O;C1-12烷基,其包括:具有化學式CaH2a之線形或分支烷基、或具有化學式CaH2a-2之環烷基,其中a為1、2、3、4、5、6、7、8、9、10、11、或12,如以下化學式之線形或分支烷基:CH2、C2H4、C3H6、C4H8、C5H10、C6H12、C7H14、C8H16、C9H18、C10H20等,或以下化學式之環烷基:C3H4、C4H6、C5H8、C6H10、C7H12、C8H14、C9H16、C10H18等;或C1-12-O-烷基-,其包括:具有化學式-O-CaH2a-之線形或分支-O-烷基-、或具有化學式-O-CaH2a-2-之-O-環烷基-,其中a為1、2、3、4、5、6、7、8、9、10、11、或12,如以下化學式之線形或分支烷基:-O-CH2-、-O-C2H4-、-O-C3H6-、-O-C4H8-、-O-C5H10-、-O-C6H12-、-O-C7H14-、-O-C8H16-、-O-C9H18-、-O-C10H20-等,或以下化學式之-O-環烷基-:-O-C3H4-、-O-C4H6-、-O-C5H8-、-O-C6H10-、-O-C7H12-、-O-C8H14-、-O-C9H16-、-O-C10H18-等,其中-O-可在烷基之任一側(例如-O-烷基-或-烷基-O-)。
關於在此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M1或P1,R40可為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或CONRARB。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0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F;Cl;CN;CF3;或OCOCH3
關於在此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M1或P1,R41可為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或CONRARB。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1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F;Cl;CN;CF3;或OCOCH3
關於在此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M1或P1,R42可為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或CONRARB。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2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F;Cl;CN;CF3;或OCOCH3
關於在此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M2或P2,R43可為-;C1-12烷基,其包括:具有化學式CaH2a之線形或分支烷基、或具有化學式CaH2a-2之環烷基,其中a為1、2、3、4、5、6、7、8、9、10、11、或12,如以下化學式之線形或分支烷基:CH2、C2H4、C3H6、C4H8、C5H10、C6H12、C7H14、C8H16、C9H18、C10H20等,或以下化學式之環烷基:C3H4、C4H6、C5H8、C6H10、C7H12、C8H14、C9H16、C10H18等;或C1-12-O-烷基-,其包括:具有化學式-O-CaH2a-之線形或分支-O-烷基-、或具有化學式-O-CaH2a-2-之-O-環烷基-,其中a為1、2、3、4、5、6、7、8、9、10、11、或12,如以下化學式之線形或分支烷基:-O-CH2-、-O-C2H4-、-O-C3H6-、-O-C4H8-、-O-C5H10-、-O-C6H12-、-O-C7H14-、-O-C8H16-、-O-C9H18-、-O-C10H20-等,或以下化學式之-O-環烷基-:-O-C3H4-、-O-C4H6-、-O-C5H8-、-O-C6H10-、-O-C7H12-、-O-C8H14-、-O-C9H16-、-O-C10H18-等,其中-O-不附著X。
關於在此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M3或P3,R44可為-;O;C1-12烷基,其包括:具有化學式CaH2a之線形或分支烷基、或具有化學式CaH2a-2之環烷基,其中a為1、2、3、4、5、6、7、8、9、10、11、或12,如以下化學式之線形或分支烷基:CH2、C2H4、C3H6、C4H8、C5H10、C6H12、C7H14、C8H16、C9H18、C10H20等,或下以化學式之-O-環烷基-:C3H4、C4H6、C5H8、C6H10、C7H12、C8H14、C9H16、C10H18等;或C1-12-O-烷基-,其包括:具有化學式-O-CaH2a-之線形或分支-O-烷基-、或具有化學式-O-CaH2a-2-之-O-環烷基,其中a為1、2、3、4、5、6、7、8、9、10、11、或12,如以下化學式之線形或分支烷基:-O-CH2-、-O-C2H4-、-O-C3H6-、-O-C4H8-、-O-C5H10-、-O-C6H12-、-O-C7H14-、-O-C8H16-、-O-C9H18-、-O-C10H20-等,或以下化學式之-O-環烷基-:-O-C3H4-、-O-C4H6-、-O-C5H8-、-O-C6H10-、-O-C7H12-、-O-C8H14-、-O-C9H16-、-O-C10H18-等,其中-O-可在烷基之任一側(例如-O-烷基-或-烷基-O-)。
關於在此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M3或P3,R45可為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或CONRARB。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5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F;Cl;CN;CF3;或OCOCH3
關於在此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M3或P3,R46可為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或CONRARB。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6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F;Cl;CN;CF3;或OCOCH3
關於在此的任何相關化學式或結構圖,如M3或P3,R47可為RA、F、Cl、CN、ORA、CF3、NO2、NRARB、CORA、CO2RA、OCORA、NRACORB、或CONRARB。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7可為H;C1-6烷基,如甲基、乙基、丙基異構物、環丙基、丁基異構物、環丁基異構物、戊基異構物、環戊基異構物、己基異構物、環己基異構物等;或C1-6烷氧基,如-O-甲基、-O-乙基、-O-丙基之異構物、-O-環丙基、-O-丁基之異構物、-O-環丁基之異構物、-O-戊基之異構物、-O-環戊基之異構物、-O-己基之異構物、-O-環己基之異構物等;F;Cl;CN;CF3;或OCOCH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4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5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5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5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5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5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5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5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6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6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6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6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6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6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7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7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7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7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7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7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7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8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9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9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9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9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9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9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9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0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0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0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0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0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0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0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1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1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1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1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1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1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1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2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2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2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2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2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2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2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3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3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3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3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3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3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3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4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4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4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4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4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4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4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5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5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5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5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5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5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5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6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6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6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6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6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6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6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7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7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7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7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7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7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7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8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8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8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8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8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8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8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9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9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9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9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9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9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19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0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0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0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0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0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0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0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1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1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1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1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1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1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1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2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2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2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2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2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2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2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3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3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3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3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3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3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3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5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5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5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5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5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5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5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6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6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6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6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6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6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6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7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7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7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7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7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7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7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8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8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8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8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8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8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8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9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9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9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9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9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9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9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0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0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0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0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0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0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0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1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1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1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1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1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1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1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2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2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2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2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2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2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2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3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3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3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3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3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3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3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4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4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4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4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4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4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4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5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5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5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5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5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5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5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6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6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6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6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6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6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6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7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7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7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7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7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7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7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8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8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8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8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8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8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38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為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1為M2或P2,且R43為-CH2-,X為O,及RA為CH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2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2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2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2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2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2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2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3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3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3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3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3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3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3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4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4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4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4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4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4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4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5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5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5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5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5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5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5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6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6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6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6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6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6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6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7為M1、M2、M3、P1、P2、或P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7為M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7為M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7為M3。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7為P1。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7為P2。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X7為P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任何R30、R31、R32、或R33均可為可聚合基,如甲基丙烯酸酯基或甲基丙烯酸-3-丙酯基(propyl-3-methacrylate): 或對應的聚合衍生物:
關於化學式8,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R26、R27、R29、R30、R31、R32、與R33為H,且其餘之基示於表2。
關於化學式8,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24、R26、R27、與R29;R30、R31、R32、與R33之一為RZ、或RZ之聚合基,且R30、R31、R32、與R33之其餘3個基為H;且其餘化學式8之基示於表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可為玫瑰紅6G。
光學元件可包含超過一種的發光化合物,使得光學元件之吸收及發射光譜可與該發光化合物的其中之一不同。例如光學元件之光譜可為個別染料之光譜的組合,如濃度相關和。
光學元件可包含第二發光化合物(或第二發光材料)以強化第一顏色或第二顏色的強度,增加第一顏色與第二顏色之間的光譜分離;或者強化強度且增加第一與第二顏色波長之間的光譜分離。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二發光化合物為N-苯基-N-(4'-(1-苯基-1H-苯并[d]咪唑-2-基)-[1,1'-聯苯基]-4-基)萘-1-胺[KR材料]、或4,4'-二[N-(萘基)-N-苯基-胺基]聯苯。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二發光化合物增加第一可見光顏色或第二可見光顏色之強度而增加第一與第二顏色(例如綠色或紅色)之間的區別。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二發光化合物將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峰值相對第二可見光顏色下移(紅移),而增加第一與第二顏色之間的區別。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二發光化合物增加強度且增加第一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峰值之間的光譜分離,而強化第一與第二可見光顏色之間的區別。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第二發光化合物吸收第一波長且發射第二發射波長。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強化實質上接近所欲波長之第二發射波長,例如強化所欲顏色之實質上相同波長峰值,或者強化實質上沿所欲顏色之所欲較不重疊斜率。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如果第一顏色為綠色,則發光材料之所欲發射波長峰值可與綠色發射峰實質上相同。例如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如果峰值為綠色,例如約530奈米,則第二發射波長峰值可為約515奈米至約545奈米之間、約520奈米至約540奈米之間、或約525奈米至約535奈米之間。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如果第一顏色為紅色,則所欲波長可係沿發射峰較不與第二顏色(綠色)發射光譜重疊之肩峰之紅色肩峰(red shoulder)。例如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如果峰值為紅色,則第二發射波長峰值可為約55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間、約550奈米至約590奈米之間、或約550奈米至約570奈米之間。
在另一具體實施例中,第二發光化合物將選擇波長峰值下移(紅移)而增加第一與第二顏色之間的區別。例如第二發光化合物可具有與綠色靈敏度波長實質上相同的吸收波長峰值,及約在紅色靈敏度波長峰或沿該靈敏度之斜率的發射波長峰值。在一具體實施例中,使用斯托克斯位移(stokes shift)小的發光材料以吸收實質上綠光且重新發射較長或較紅的波長。
在另一具體實施例中,如以上所述,發光材料增加強度且增加第一與第二顏色之間的光譜分離。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或光學元件會吸收一吸收波長之光且發射一發射波長之光,其中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對該發射波長比對該吸收波長實質上更為靈敏。例如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對發射波長之靈敏度可為其對吸收波長的至少約1.5倍、約2倍、約3倍、或約4倍;及/或至多約10倍、約20倍、約50倍、或約100倍。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相較於發光化合物所發射的可見光,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對發光化合物所吸收的可見光較不靈敏至少約50%、至少約70%、至少約80%、或至少約90%;及/或至多約100%。
強化靈敏度可針對任何光色素,如正常人類錐狀細胞中波長靈敏性(M)光色素、變異人類錐狀細胞中波長靈敏性(MV)光色素、正常人類錐狀細胞長波長靈敏性(L)光色素、變異人類錐狀細胞長波長靈敏性(LV)光色素、或正常人類錐狀細胞短波長靈敏性(S)光色素,提供針對同一光色素比較吸收與發射靈敏度。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如光學元件、發光化合物、或發光化合物之組合的發光特點的可見光吸收波長中位數、可見光吸收波長平均值、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可見光吸收波長最大值、或其可見光吸收之至少約20%、約50%、約70%、或約90%、在約380奈米至約450奈米、約420奈米至約480奈米、約510奈米至約550奈米、約520奈米至約540奈米、或約53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範圍。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特點的可見光發射波長中位數、可見光發射波長平均值、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可見光發射波長最大值、或其可見光發射之至少約20%、至少約50%、至少約70%、或至少約90%、在約500奈米至約600奈米、約540奈米至約580奈米、約550奈米至約570奈米、或約560奈米至約580奈米的範圍。
可見光吸收波長中位數為所吸收的波長比波長中位數長之可見光光子數量,與所吸收的波長比波長中位數短之可見光光子數量實質上相同之波長。可見光發射波長中位數為所發射的波長比波長中位數長之可見光光子數量,與所發射的波長比波長中位數短之可見光光子數量實質上相同之波長。波長中位數可對光譜藉由選擇將可見光光譜面積分成兩個實質上相等半部之波長而目視地估計。可見光吸收(或可見光發射)波長平均值為可見光範圍中全部光子之波長平均值。可見光吸收或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為光譜中可見光範圍之峰值。可見光吸收或可見光發射波長最大值為可見光光譜中的波長最高峰值。在此使用的名詞“吸收(absorption或absorb)”、或這些名詞之某種形式,作為“可見光吸收波長中位數、可見光吸收波長平均值、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可見光吸收波長最大值、或發生可見光吸收之至少約50%、約80%、或約90%的波長範圍”之速記。在此使用的名詞“發射”、或這些名詞之某種形式,作為“可見光發射波長中位數、可見光發射波長平均值、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可見光發射波長最大值、或發生可見光發射之至少約50%、約80%、或約90%的波長範圍”之速記。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會吸收接近中波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之靈敏度峰值的波長範圍內之光,如相對靈敏度(表4)為至少約0.9(例如約510奈米至約550奈米),約0.93、約0.95、約0.96、約0.97、約0.98、約0.99、或約1.0之波長範圍;且發射比接近L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之靈敏度峰值的波長範圍長之光,如相對靈敏度(表4)為至少約0.9(例如對M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為約540奈米至約580奈米),約0.93、約0.95、約0.96、約0.97、約0.98、約0.99、或約1.0之波長範圍。光學元件通常會發射比其所吸收為大之波長,如大至少約5奈米、約10奈米、約20奈米、或約30奈米之波長。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會具有相對M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之靈敏度峰值稍微紅移之吸收,且可具有相對L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之靈敏度峰值稍微藍移之發射。
M、L、S、MS、及LV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之相對靈敏度係列於表4。各光色素之相對靈敏度被縮放成最大靈敏度為1.00。光學元件、發光化合物、或發光化合物之組合的合適吸收及發射範圍可由表4中的任何一組值推論。例如發光化合物會在M光色素之低靈敏度範圍吸收,如約384奈米至約440奈米、約380奈米至約410奈米、或表4中這些範圍內的任何值所定義的任何其他範圍;且會在M光色素之高靈敏度範圍發射,如約465奈米至約585奈米、約510奈米至約550奈米、或表4中這些範圍內的任何值所定義的任何其他範圍。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會在L光色素之低靈敏度範圍吸收,如約384奈米至約460奈米、約380奈米至約430奈米、或表4中這些範圍內的任何值所定義的任何其他範圍;且會在L光色素之高靈敏度範圍發射,如約495奈米至約620奈米、約540奈米至約580奈米、或表4中這些範圍內的任何值所定義的任何其他範圍。
光學元件、發光化合物、或發光化合物之組合的合適吸收及發射範圍亦可由表4的靈敏度值推論。例如對於特定光色素,吸收範圍可對應表4中靈敏度值低於約0.15、約0.2、約0.25、或約0.3之波長,且發射範圍可對應靈敏度值高於約0.4、約0.5、約0.6、約0.7、約0.8、約0.9、或約1之波長。由表4所推論的範圍可包括可見光波長範圍中位數、可見光波長範圍平均值、可見光波長範圍峰值、可見光波長範圍最大值等,或者可包括為可見光光譜中被發射或吸收的光子之至少約50%、約70%、約80%、或約90%的範圍。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對於M光色素,吸收可對應靈敏度值之至少約0.5、約0.6、約0.7、約0.8、約0.9、至多約1。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吸收530奈米至約540奈米、約534奈米至約537奈米、約535奈米至約536奈米、約545奈米至約565奈米、約549奈米至約562奈米、約535奈米、約536奈米、約549奈米、約557奈米、或約562奈米;且在這些範圍之一可具有小於約90%、約85%、或約80%的透射率。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吸收約540奈米至約550奈米、約545奈米至約550奈米、或約547奈米;及/或可發射約560奈米至約580奈米、約565奈米至約575奈米、或約569奈米。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係配置成吸收且發射光,例如吸收波長較短之光且發射波長較長之光,以將具有第一組色座標之第一顏色轉化成具有第二組色座標之第二顏色。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可為至少約0.005、約0.01、約0.02、約0.03、約0.04、或約0.05個色座標單位。兩組色座標(x 1,y 1)與(x 2,y 2)之間的距離△可藉下式而得:
對於顏色識別能力受損者,在最接近第一組色座標之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以下稱為“法線距離”)可為至少約0.02、約0.03、約0.04、或約0.05個色座標單位。“色座標單位”指在CIE色三角上的距離。CIE(1932).Commission Internationale de l'Eclairage proceedings,193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此範例性標準在所屬技術領域已知為1931 CIE XYZ色空間,且係由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所制定。例如CIE色(0.332,345)為距離y軸0.332個色座標單位,及距離x軸0.345個色座標單位。為了本揭露之目的,CIE色三角中的兩個色座標(x,y)稱為“x色座標”及“y色座標”。
例如表5顯示如何以光學元件為顏色識別能力受損者轉變顏色。一些光學元件可將顏色A轉變成A',及/或可將顏色B轉變成B'。法線距離可藉由將正交第二色座標的顏色混淆線之距離減去正交第一色座標的顏色混淆線之距離而得。負(-)距離值表示該處有比顏色混淆線低之y值,及正距離值表示該處有比顏色混淆線高之y值。在最接近A的色座標之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A與A'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約0.0095。在最接近B的座標之顏色混淆線的法像方向,B與B'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約0.0133。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x色座標可為約0.290至約0.295、約0.325至約0.335、約0.330至約0.335、約0.370至約0.375、約0.375至約0.385、約0.380至約0.385、約0.475至約0.485、約0.475至約0.480、約0.51至約0.52、約0.520至約0.525、約0.520至約0.523、約0.56至約0.57、約0.570至約0.575、約0.293、約0.332、約0.37、約0.371、約0.379、約0.476、約0.478、約0.482、約0.514、約0.566、或約0.573;及/或y色座標可為約0.34至約0.35、約0.385至約0.395、約0.395至約0.400、約0.41至約0.42、約0.465至約0.470、約0.465至約0.475、約0.48至約0.49、約0.495至約0.50、約0.46至約0.47、約0.344、約0.345、約0.39、約0.398、約0.463、約0.468、約0.47、約0.486、或約0.497。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第一組色座標可為約(0.375-0.380,0.485-0.490)、約(0.475-0.480,0.410-0.415),約(0.330-0.335,0.340-0.345)、約(0.570-0.575,0.340-0.345)、約(0.510-0.515,0.340-0.344)、約(0.480-0.485,0.388-0.392)、約(0.475-0.480,0.468-0.473)、約(0.565-0.570,0.395-0.400)、約(0.290-0.295,0.495-0.500)、約(0.368-0.373,0.485-0.490),或約(0.370-0.375,0.460-0.465)。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第一組色座標為A或B及/或第二組色座標為A'或B'。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第一組色座標為表6中的顏色1-9之一。
顏色混淆線包括在CIE色三角上,色盲者沿其難以辨識顏色的任何線。綠色盲之顏色混淆線的一些實例係提供於表7,及紅色盲之顏色混淆線的一些實例係提供於表8。顏色混淆線之方程式為y=mx+b,其中m為斜率及b為y-截距。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最接近第一組色座標之顏色混淆線為綠色盲顏色混淆線1、綠色盲顏色混淆線2、綠色盲顏色混淆線3、綠色盲顏色混淆線4、綠色盲顏色混淆線5、綠色盲顏色混淆線6、綠色盲顏色混淆線7、綠色盲顏色混淆線8、或綠色盲顏色混淆線9,如表7所示。最接近第一組色座標之顏色混淆線為紅色盲顏色混淆線1、紅色盲顏色混淆線2、紅色盲顏色混淆線3、紅色盲顏色混淆線4、紅色盲顏色混淆線5、紅色盲顏色混淆線6、紅色盲顏色混淆線7、紅色盲顏色混淆線8、紅色盲顏色混淆線9,或紅色盲顏色混淆線10,如表8所示。

現有許多種可用於測定在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兩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之方法,而其中一種方法示於第1圖。第一線210係代入或相交第一組色座標215而計算且平行顏色混淆線220。第二線230係代入或相交第二組色座標235而計算且平行顏色混淆線220。
第一線210及第二線230具有與顏色混淆線相同的斜率。y-截距b1可由第一組色座標215測定,及y-截距b2可由第二組色座標235測定。例如如果第二組色座標為(x2,y2),則y-截距b2為:b2=y2-mx2
其中m為顏色混淆線(及任何平行顏色混淆線之線)的斜率。
第一線210與第二線230之間的最短距離D等於在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兩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此距離可使用下式測定: 其中D為二平行線之間的距離,或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之距離;b 2 為代入第二組色座標之y-截距;b 1 為代入第一組色座標之y-截距;及m為顏色混淆線之斜率。表2及3顯示一些顏色混淆線在各種b 2 -b 1 之D值。該距離亦可藉由劃線且測量線間距離而估計。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b 2 -b 1 可為至少約0.02、約0.03、約0.04、約0.05、或約0.06。
光學元件亦可包含光吸收染料,其亦可分散於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中。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光吸收染料具有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實質上重疊之吸收帶。發射第一可見光波長之光的發光化合物與吸收第二可見光波長之光的光吸收染料之組合可助於改良兩種顏色之間的區別。例如將發射綠色可見光波長之發光化合物組合吸收紅色可見光波長之光吸收染料而使用,可改良使用者區別紅色與綠色色調之能力。
一種光吸收染料可吸收一種顏色,如紅色,且對所有其他波長之光為透明。光吸收染料可或不為螢光。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光吸收染料之目的為當透過濾色片觀看時,使與染料之吸收帶同色的物體呈現較暗。可使用已知的光吸收材料。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光吸收染料包含酞花菁(phthalocyanine)染料,例如Epolight 6661及/或Epolight 6084,其均為Epolin,Inc(紐瓦克,紐澤西州,美國)之產品。可使用超過一種光吸收染料。然而,其應維持光學元件之實質上透明性。
光學元件可依照已知的膜形成或透鏡形成技術製造,根據在此所提供的教示而引導。發光化合物及/或光吸收染料可以合適的重量比例組合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其可將成分溶於合適的溶劑,如甲苯,視情況地使用超音波。然後可將溶液旋塗成膜中或至任何實質上透明基材上。將生成膜加熱以蒸發溶劑而提供矯正用光學元件,其可置於色盲者的眼腈與欲有效地觀看的物體之間。
為了強化濾色片之效果,具體而言於低光設定中,一些發光化合物可具有儘量窄的吸收帶。一些發光化合物可具有窄斯托克斯位移,例如小於約150奈米、或小於約120奈米。斯托克斯位移為同一電子轉移之吸收與發射光譜的帶最大值位置之差(波長或頻率單位)。例如若化合物具有約485奈米之吸收波長峰值及約550奈米之發射波長峰值,則該化合物具有約65奈米之斯托克斯位移。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吸收UV/藍色吸收光譜且發射綠色發射光譜,而強化感受的發射綠光。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吸收綠色吸收光譜且發射紅色發射光譜,而強化感受的發射紅光。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吸收UV或藍色吸收光譜且發射紅色發射光譜,而強化感受的發射紅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可為光吸收染料。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吸收染料可吸收接近UV或藍光波長的顏色,在約200至約450奈米之範圍,最大限度地減少長期暴露於此短、高能量波長光所帶來的疲乏及視覺負擔而增加顏色對比且改良顏色區別。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如此可具有保護使用者避免不欲的UV輻射之額外效果。一些不欲的UV波長係歸類成範圍為約290至約320奈米之中程UVB、及範圍為約320至約400奈米之長程UVA。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用於透鏡之UV吸收材料可為美國專利第8,106,108號及美國專利第5,621,052號所述的二苯甲酮(benzophenones)及苯并三唑(benzotriazoles)及其衍生物,其納入此處作為參考。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被UV吸收材料浸潤或分層。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具有小於約120奈米、小於約110奈米、小於約100奈米、小於約90奈米、小於約80奈米、小於約50奈米、小於約30奈米、小於約20奈米、小於約10奈米、約50奈米至約120奈米、約50奈米至約110奈米、約50奈米至約100奈米,約50奈米至約90奈米,約60奈米至約80奈米,或約70奈米之斯托克斯位移。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具有窄吸收帶。半峰全幅值(FWHM)為在該帶的吸收或強度值最大值之半的吸收或發射強度之吸收或發射帶寬度奈米數。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當分散於該實質上透明基質時,發光化合物具有FWHM值小於或等於約100奈米、小於或等於約90奈米、或小於或等於約85奈米、小於或等於約75奈米之吸收帶。發光化合物之吸收峰可為各式各樣的。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之吸收帶峰在約445奈米至約525奈米、約445奈米至約505奈米、約475奈米至約490奈米、或約483奈米之範圍。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在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可具有高量子產率及最大發射波長。例如在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為綠色之處,可使用最大發射為綠色波長之發光化合物。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具有波長在約450奈米至約600奈米、約500奈米至約580奈米、或約520奈米至約560奈米之範圍的發射峰值。被可見光激發時,發光化合物強化第一顏色波長之發射強度。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化合物具有大於約75%、約80%、約85%、或約90%之量子產率。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進一步包含一發光元件。發光元件可光學連接發光化合物而提供發光化合物激發來源。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元件包含一最大發射峰在發光化合物之吸收帶範圍內的光發射薄膜。該吸收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吸收波長峰值之約10奈米至約20奈米,或者沿發射光譜峰值之肩峰。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發光元件包含無機或有機發光二極體(LED)。發光二極體之實例包括例如由Nichia(日本)所製造的無機藍色發光二極體,美國專利申請案公告第2010/0326526及2011/0140093號所述的有機發光二極體,以及美國專利申請案第13/166,246號所述的有機發光二極體,其每一個之完整內容皆納入此處作為參考。通常可使用任何薄膜可撓性發光元件,如具有可撓性波導式可撓性聚合物薄膜之側部式LED。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進一步包含一光學連接發光元件與發光元件之光學導波器。
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之形式不受限制。較佳為可將光學元件配置成可以已知方式置於使用者之眼腈與任何欲感受的物體或影像之間。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包含膜。該膜可具有不同的厚度。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膜係附著於一付眼鏡。例如光學元件可包含一透鏡。發光化合物可分散於透鏡材料內,或者其可分散於附著透鏡材料之膜中。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透鏡包含隱形眼鏡或眼鏡透鏡。實質上透明基質可由任何合適的材料組成。
一些光學元件可包含透明聚合物基質及作為發光化合物之玫瑰紅或玫瑰紅衍生物(如玫瑰紅6G),其中該聚合物包含聚乙烯醇或其包含C1-6酯或C1-6縮醛側基之衍生物。
關於重複單元a,Ro可為H或C1-5烷基,如CH3、C2H5、C3H7、C4H9、C5H11、C3-環烷基、C4-環烷基、C5-環烷基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o為正丙基。
關於重複單元c,Rp可為H或C1-5烷基,如CH3、C2H5、C3H7、C4H9、C5H11、C3-環烷基、C4-環烷基、C5-環烷基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p為甲基。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重複單元a可為聚合物重量之約70%至約90%、或約80%。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重複單元b可為聚合物重量之約5%至約30%、或約17%至約20%。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重複單元c可為聚合物重量之約0.01%至約3%、或約5%。
一些組成物可包括聚(乙烯醇縮丁醛-共聚-乙烯醇-共聚-乙酸乙烯酯)(PVBAA),CAS No.27360-07-2,其為包括重複單元a、重複單元b、及重複單元c之聚合物。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PVBAA具有在約50,000克/莫耳至約1,000,000克/莫耳、約100,000克/莫耳至約50,000克/莫耳、或約170,000克/莫耳至約250,000克/莫耳之範圍的平均分子量。曾經市售的PVBAA係得自Sigma Aldrich(密爾瓦基,威斯康辛州,#418420),其具有170,000-250,000克/莫耳之平均分子量,且包括0-2.5%重量百分比之乙酸酯、17.5-20%重量百分比之羥基、及80%重量百分比之乙烯縮丁醛。
一些組成物可包括約1%(w/w)至約20%、約2%(w/w)至約10%(w/w)、約4%(w/w)至約6%(w/w)、或約5%(w/w)之玫瑰紅6G,及約80%(w/w)至約99%(w/w)、約90%(w/w)至約99%(w/w)、約90%(w/w)至約95%(w/w)、約94%(w/w)至約96%(w/w)、或約95%(w/w)之PVBAA。一些組成物可包括約5%(w/w)之玫瑰紅6G、及約95%(w/w)之PVBAA。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當光學元件包含如薄膜之膜時,該薄膜可積層於其他的習知光學設備上,其包括但不限於眼鏡、隱形眼鏡、護目鏡、鏡子、LED螢幕(行動電話螢幕、iPOD、PDA等)、電腦螢幕、及/或擋風玻璃。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實質上透明基質包含聚碳酸酯。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包含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其可為任何可用於製造膜或透鏡之材料。「實質上透明」材料為使用者可透視之任何材料。例如「實質上透明」材料可使光透射而使材料另一側之物體或影像可被看到。「實質上透明」材料可選擇性地具有一些程度之遮光,且不必為完全透明。透明度可藉由首先以跨越全部可見光波長範圍(例如約380奈米至約780奈米)之多波段光偵測器測量總透射率而計算。透明度百分比可以1奈米波長為單位,由所記錄的個別透射率比例值之算術平均值從約380奈米至約780奈米呈現。在此情形,應使用400個資料點計算平均值。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具有約70%、約80%、或約90%之透明度。
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可包含一種包括玻璃或各種組合之各型聚合物以結合發光化合物之組成物。該材料可令人滿意的為無害且強效。在一具體實施例中,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包含一種材料,其包括但不限於玻璃;硫代胺基S-甲酸乙酯(thiourethane);PC;烯丙基二乙二醇碳酸酯(如CR-39)(allyl diglycol carbonate);聚丙烯酸酯,如聚丙烯酸、聚烷基丙烯酸(包括甲基丙烯酸)、聚丙烯酸或聚烷基丙烯酸之酯,如甲酯、乙酯、丙酯、異丙酯、正丁酯、第二丁酯、異丁酯、第三丁酯、戊酯異構物、己酯異構物、環丁酯、環戊酯、或環己酯等,甲基丙烯酸2-羥基乙酯(2-hydroxyethylmethacrylate),且包括聚丙烯酸酯水凝膠;聚乙烯基吡咯啶酮(polyvinylpyrrolidinone);一種或以上的六氟丙酮-四氟乙烯-乙烯(hexafluoroacetone-tetrafluoroethylene-ethylene)三聚物(HFA/TFE/E三聚物)、PMMA、PVB、乙烯-乙酸乙烯酯(ethylene vinyl acetate)、乙烯-四氟乙烯(ethylene tetrafluoroethylene)、聚醯亞胺(polyimide)、聚苯乙烯、聚胺酯(polyurethane)、有機矽氧烷(organosiloxane)、聚(乙烯醇縮丁醛-共聚-乙烯醇-共聚-乙酸乙烯酯)(poly(vinyl butyral-co-vinyl alcohol-co-vinyl acetate)、及其組合。
一些光學元件可包含塗層於基材層之實質上透明組成物。基材層可塗有包含實質上透明層及分散於該透明層之發光化合物之層。基材層可包含任何合適的聚合材料,如:聚(對苯二甲酸伸乙酯)(PET)、三乙酸纖維素酯TAC、硫代胺基S-甲酸乙酯;聚碳酸酯(PC);烯丙基二乙二醇碳酸酯(如CR-39);聚丙烯酸酯,如聚丙烯酸、聚烷基丙烯酸(包括甲基丙烯酸)、聚丙烯酸或聚烷基丙烯酸之酯,如甲酯、乙酯、丙酯、異丙酯、正丁酯、第二丁酯、異丁酯、第三丁酯、戊酯異構物、己酯異構物、環丁酯、環戊酯、或環己酯等,甲基丙烯酸2-羥基乙酯,且包括聚丙烯酸酯水凝膠;聚乙烯基吡咯啶酮;一種或以上的六氟丙酮-四氟乙烯-乙烯三聚物(HFA/TFE/E三聚物)、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聚乙烯縮丁醛(PVB)、乙烯-乙酸乙烯酯、乙烯-四氟乙烯、聚醯亞胺、聚苯乙烯、聚胺酯、有機矽氧烷、聚(乙烯醇縮丁醛-共聚-乙烯醇-共聚-乙酸乙烯酯)、及其組合。
對於眼鏡形式之裝置,如鏡片或太陽眼鏡,透鏡或光學元件可由任何光學上合適的塑膠組成,或者其可主要由玻璃、或其他的玻質材料組成。合適的光學塑膠包括熱塑性合成樹脂,其包括聚(二乙二醇二(碳酸烯丙酯))(poly(diethylene glycol bis(allyl carbonate)));包含二乙二醇多元醇之聚胺酯;得自異氰酸酯(isocyanate)與聚硫醇(polythiol)之硫代胺基S-甲酸乙酯樹脂;丙烯酸酯,如甲基丙烯酸之C1-6烷酯的聚合物(其包括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等)、丙烯酸之C1-6烷酯的聚合物(其包括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等)、及相關的丙烯酸系樹脂;聚苯乙烯,其包括聚苯乙烯同元聚合物,及苯乙烯與丙烯腈之共聚物、經聚丁二烯修改的聚苯乙烯等;聚碳酸酯;乙烯酯,如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乙酸乙烯酯、聚乙烯醇、聚乙烯縮丁醛等;離聚物(ionomers)及單氯三氟乙烯(monochlorotrifluoroethylene)樹脂;纖維素衍生物(cellulose derivatives),其包括乙酸纖維素、硝酸纖維素、乙基纖維素、乙酸丁酸纖維素等;環氧化物;聚酯樹脂等。
對於目鏡形式之裝置,如軟式隱形眼鏡、硬式隱形眼鏡、或人工水晶體(在此概括性地稱為“目鏡”),透鏡或光學元件之基質材料可包括眼部聚合物(ocular polymer)。
對於較軟的目鏡,如軟式隱形眼鏡,其可將軟單體併入眼部聚合物中。對於硬式透鏡,如硬式隱形眼鏡,其可將硬單體併入眼部聚合物中。許多種目鏡可併有或者可為包含軟與硬單體之組合的混合物之反應產物。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目鏡可包含眼部聚合物,其為包含軟及/或硬單體的混合物之反應產物的產物,且可選擇性地進一步包含交聯劑(cross-linking agent)、其他的可聚合單體(polymerizable monomers)、引發劑(initiator)、及/或其他的材料。
軟單體可包括水凝膠形成單體、或形成水凝膠聚合物之單體。水凝膠聚合物包括可於均衡狀態吸收及保留水之聚合系統。水凝膠聚合物可併有水凝膠形成單體,其包括親水性丙烯酸酯,如丙烯酸羥基烷酯(hydroxyalkyl acrylates)、甲基丙烯酸羥基烷酯(hydroxyl alkyl methacrylates)、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等;乙烯基內醯胺(vinyl lactams),其包括選擇性地經取代N-乙烯基吡咯啶酮(N-vinylpyrrolidones),如未取代1-乙烯基-2-吡咯啶酮(1-vinyl-2-pyrrolidinone);丙烯醯胺,如甲基丙烯醯胺(methacrylamide)及N,N-二甲基丙烯醯胺(N,N-dimethylacrylamide)等。一些水凝膠聚合物可為包含選用交聯劑及以下之聚合反應的反應產物:甲基丙烯酸-2-羥基乙酯(HEMA,2-hydroxyethyl methacrylate);HEMA與甲基丙烯酸;HEMA與1-乙烯基-2-吡咯啶酮;HEMA與1-乙烯基-2-吡咯啶酮與甲基丙烯酸;HEMA與1-乙烯基-2-吡咯啶酮與甲基丙烯酸甲酯;HEMA與N-(1,1-二甲基-3-氧代丁基)丙烯醯胺(N-(1,1-dimethyl-3-oxobutyl)acrylamide);或1-乙烯基-2-吡咯啶酮與甲基丙烯酸甲酯與甲基丙烯酸烯丙酯(allyl methacrylate)。
硬單體包括除了無酯之CO2基以外的親水性官能基之丙烯酸酯單體,如丙烯酸烷酯單體或甲基丙烯酸烷酯單體。其他的硬單體可包括纖維素衍生物,如乙酸丁酯纖維素(cellulose acetate butyrate),及苯乙烯。
硬丙烯酸烷酯單體可包括丙烯酸之烷酯,如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戊酯、丙烯酸己酯、丙烯酸庚酯、丙烯酸異丁酯、丙烯酸正戊酯、丙烯酸第三戊酯、丙烯酸己酯、丙烯酸2-甲基丁酯、丙烯酸庚酯、丙烯酸辛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丙烯酸壬酯、丙烯酸癸酯、丙烯酸十二酯、丙烯酸硬脂酯、丙烯酸環戊酯、丙烯酸環己酯等。甲基丙烯酸烷酯單體可包括甲基丙烯酸之烷酯,如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戊酯、甲基丙烯酸己酯、甲基丙烯酸庚酯、甲基丙烯酸異丁酯、甲基丙烯酸正戊酯、甲基丙烯酸第三戊酯、甲基丙烯酸己酯、甲基丙烯酸2-甲基丁酯、甲基丙烯酸庚酯、甲基丙烯酸辛酯、甲基丙烯酸2-乙基己酯、甲基丙烯酸壬酯、甲基丙烯酸癸酯、甲基丙烯酸十二酯、甲基丙烯酸十八烷基酯(stear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環戊酯、甲基丙烯酸環己酯、甲基丙烯酸異丙酯、甲基丙烯酸第二丁酯、甲基丙烯酸第三丁酯、3,3,5-三甲基環己酯丙烯酸第三丁酯(3,3,5-trimethylcyclohexyl methacrylate t-butyl acrylate)等。在一些丙烯酸烷酯或甲基丙烯酸烷酯中,烷酯之烷基可含有1、2、3、或4個碳原子。一些目鏡聚合物為包含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之聚合反應的產物。
對於目鏡,衍生自丙烯酸烷酯及/或甲基丙烯酸烷酯之重複單元為眼部聚合物重量之至少約10%、約20%、約30%,且可為至多約90%、約95%、約99%,或者可接近約100%。
其他的硬丙烯酸酯單體可包括甲基丙烯酸苯酯(phenyl methacrylate)、丙烯酸四氫呋喃酯(tetrahydrofurfuryl acrylate)、甲基丙烯酸四氫呋喃酯(tetrahydrofurfur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烯丙酯等(allyl methacrylate)。
交聯劑之實例可包括:乙二醇二丙烯酸酯(ethyleneglycol diacrylate)、丁二醇二丙烯酸酯(butanediol diacrylate)、己二醇二丙烯酸酯(hexanediol diacrylate)、己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hexanediol dimethacrylate)、二乙二醇二丙烯酸酯(diethyleneglycol diacrylate)、三乙二醇二丙烯酸酯(triethyleneglycol diacrylate)、丙二醇二丙烯酸酯(propyleneglycol diacrylate)、二丙二醇二丙烯酸酯(dipropyleneglycol diacrylate)、二乙烯苯(divinylbenzene)、丙烯酸烯丙酯(allyl acrylate)、丙烯酸乙烯酯(vinyl acrylate)、三羥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trimethylolpropane triacrylate)、丙烯酸丙烯醯氧基乙酯(acryloyloxyethyl acrylate)、反丁烯二酸二烯丙酯(diallyl fumarate)、對苯二甲酸二烯丙酯(diallyl phthalate)、己二酸二烯丙酯(diallyl adipate)、己二酸二乙烯酯(divinyl adipate)、α-亞甲基-N-乙烯基吡咯啶酮(α-methylene-N-vinyl pyrrolidone)、丙烯酸4-乙烯基苄酯(4-vinylbenzyl acrylate)、丙烯酸3-乙烯基苄酯(3-vinylbenzyl acrylate)、2,2-二(丙烯醯氧基苯基)六氟丙烷(2,2-bis(acryloyloxyphenyl)hexafluoropropane)、2,2-二(丙烯醯氧基苯基)丙烷(2,2-bis(acryloyloxyphenyl)propane)、1,2-二(2-丙烯醯氧基六氟異丙基)苯(1,2-bis(2-(acryloyloxyhexafluoroisopropyl)benzene)、1,3-二(2-丙烯醯氧基六氟異丙基)苯(1,3-bis(2-(acryloyloxyhexafluoroisopropyl)benzene)、1,4-二(2-丙烯醯氧基六氟異丙基)苯(1,4-bis(2-(acryloyloxyhexafluoroisopropyl)benzene)、1,2-二(2-丙烯醯氧基異丙基)苯(1,2-bis(2-(acryloyloxyisopropyl)benzene)、1,3-二(2-丙烯醯氧基異丙基)苯(1,3-bis(2-(acryloyloxyisopropyl)benzene)、1,4-二(2-丙烯醯氧基異丙基)苯(1,4-bis(2-(acryloyloxyisopropyl)benzene)、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ethyleneglycol dimethacrylate)、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butanediol dimethacrylate)、二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diethyleneglycol dimethacrylate)、三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triethyleneglycol dimethacrylate)、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propyleneglycol dimethacrylate)、二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dipropyleneglycol dimethacrylate)、二乙烯苯(divinylbenzene)、甲基丙烯酸烯丙酯(all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乙烯酯(vinyl methacrylate)、三羥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trimethylolpropane tri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醯氧基乙酯(methacryloyloxyeth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4-乙烯基苄酯(4-vinylbenz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3-乙烯基苄酯(3-vinylbenzyl methacrylate)、2,2-二(甲基丙烯醯氧基苯基)六氟丙烷(2,2-bis(methacryloyloxyphenyl)hexafluoropropane)、2,2-二(甲基丙烯醯氧基苯基)丙烷(2,2-bis(methacryloyloxyphenyl)propane)、1,2-二(2-甲基丙烯醯氧基六氟異丙基)苯(1,2-bis(2-(methacryloyloxyhexafluoroisopropyl)benzene)、1,3-二(2-甲基丙烯醯氧基六氟異丙基)苯(1,3-bis(2-(methacryloyloxyhexafluoroisopropyl)benzene)、1,4-二(2-甲基丙烯醯氧基六氟異丙基)苯(1,4-bis(2-(methacryloyloxyhexafluoroisopropyl)benzene)、1,2-二(2-甲基丙烯醯氧基異丙基)苯(1,2-bis(2-(methacryloyloxyisopropyl)benzene)、1,3-二(2-甲基丙烯醯氧基異丙基)苯(1,3-bis(2-(methacryloyloxyisopropyl)benzene)、1,4-二(2-甲基丙烯醯氧基異丙基)苯(1,4-bis(2-(methacryloyloxyisopropyl)benzene)、N,N'-二丙烯醯基胱胺(N,N'-bis-acryloylcystamine)、N,N'-二甲基丙烯醯基胱胺(N,N'-bis-methacryloylcystamine)、亞甲基二丙烯醯胺(methylene bis-acrylamide)、或亞甲基二甲基丙烯醯胺(methylene bis-methacryloylcystamine)。一些丙烯酸系聚合物為包括乙二醇二丙烯酸酯(ethyleneglycol diacrylate)、丁二醇二丙烯酸酯(butanediol diacrylate)、丙烯酸-4-乙烯基苄酯(4-vinylbenzyl methacrylate)、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ethyleneglycol dimethacrylate)、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butanediol dimethacrylate)、及/或甲基丙烯酸4-乙烯基苄酯(4-vinylbenzyl methacrylate)之混合物的聚合反應產物。對於某些丙烯酸系聚合物,交聯劑重量百分比為約0.001%至15%,或聚合反應產物重量百分比為約0.1%至10%。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過量使用交聯劑會造成目鏡易碎。
一種或以上的額外可聚合單體可視情況地加入聚合反應混合物。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不為丙烯酸酯單體之可聚合單體可小於聚合反應混合物之重量百分比約90%、約80%、約50%、約30%、約20%、約10%、或約5%。
水凝膠形成單體混合物之具體實例為聚甲基丙烯酸羥基乙酯(polymacon),其主要由甲基丙烯酸2-羥基乙酯、及作為交聯單體之少量二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組成。
額外可聚合單體之實例可包括含矽甲基丙烯酸酯單體、含矽苯乙烯之衍生物、含氟苯乙烯之衍生物、含氟丙烯酸酯單體、含矽巨單體(macromonomer)等。這些型式之可聚合單體可在眼部聚合物中改良透氧性及/或抗污性。其可添加苯乙烯而改良眼用透鏡作為目鏡之機械強度及硬度。
含矽丙烯酸酯單體之實例可包括丙烯酸五甲基二矽氧烷基甲酯(pentamethyldisiloxanylmethyl acrylate)、丙烯酸五甲基二矽氧烷基丙酯(pentamethyldisiloxanylpropyl acrylate)、丙烯酸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酯(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 acrylate)、丙烯酸三(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酯(tr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 acrylate)、丙烯酸單[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氧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酯(mono[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oxy]b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 acrylate)、丙烯酸三[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氧基]矽烷基丙酯(tris[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oxy]silylpropyl acrylate)、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氧基丙二醇丙烯酸酯(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glycerol acrylate)、三(三甲基矽氧基)矽氧基丙二醇丙烯酸酯(tr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glycerol acrylate)、單[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氧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二醇丙烯酸酯(mono[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oxy]b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glycerol acrylate)、三甲基矽烷基乙基四甲基二矽氧烷基丙二醇丙烯酸酯(trimethylsilylethyltetramethyldisiloxanylpropylglycerol acrylate)、丙烯酸三甲基矽烷基甲酯(trimethylsilylmethyl acrylate)、丙烯酸三甲基矽烷基丙酯(trimethylsilylpropyl acrylate)、三甲基矽烷基丙二醇丙烯酸酯(trimethylsilylpropylglycerol acrylate)、五甲基二矽氧烷基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pentamethyldisiloxanyl propylglycerol acrylate)、丙烯酸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乙基四甲基二矽氧烷基甲酯(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ylethyltetramethyldisiloxanylm ethyl acrylate)、丙烯酸四甲基三異丙基環四矽氧烷基丙酯(tetramethyltriisopropylcyclotetrasiloxanylpropyl acrylate)、丙烯酸四甲基三異丙基環四矽氧烷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酯(tetramethyltriisopropylcyclotetrasiloxyb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 acrylate)、甲基丙烯酸五甲基二矽氧烷基甲酯(pentamethyldisiloxanylmeth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五甲基二矽氧烷基丙酯(pentamethyldisiloxanylprop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酯(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三(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酯(tr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單[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氧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酯(mono[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oxy]b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三[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氧基]矽烷基丙酯(tris[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oxy]silylpropyl methacrylate)、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glycerol methacrylate)、三(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tr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glycerol methacrylate)、單[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氧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mono[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oxy]b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glycerol methacrylate)、三甲基矽烷基乙基四甲基二矽氧烷基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trimethylsilylethyltetramethyldisiloxanylpropylglycero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三甲基矽烷基甲酯(trimethylsilylmeth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三甲基矽烷基丙酯(trimethylsilylpropyl methacrylate)、三甲基矽烷基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trimethylsilylpropylglycerol methacrylate)、五甲基二矽氧烷基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pentamethyldisiloxanyl propylglycero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乙基四甲基二矽氧烷基甲酯(methylbis(trimethylsiloxy)silylethyltetramethyldisiloxanylm eth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四甲基三異丙基環四矽氧烷基丙酯(tetramethyltriisopropylcyclotetrasiloxanylprop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四甲基三異丙基環四矽氧烷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酯(tetramethyltriisopropylcyclotetrasiloxyb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 methacrylate)等。
苯乙烯之含矽衍生物的實例可包括三甲基矽烷基苯乙烯(trimethylsilylstyrene)、三(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苯乙烯(tris(trimethylsiloxy)silylstyrene)等。
含矽巨單體包括含有矽(S)之巨單體,如聚矽氧烷巨單體(polysiloxane macro),其在聚矽氧烷巨單體兩端均具有藉胺基甲酸酯鍵鍵結含乙烯基單體之可聚合基。
一些聚合反應混合物可包括可在聚合混合物中反應而形成矽水凝膠共聚物之含矽單體。含矽單體之實例包括:包括單一活化雙鍵之單體,如甲基丙烯氧基丙基三(三甲基矽氧基)矽烷(methacryloxypropyl tris(trimethylsiloxy)silane)、甲基丙烯酸五甲基二矽氧烷基甲酯(pe-ntamethyldisiloxanyl methylmethacrylate)、三(三甲基矽氧基)甲基丙烯氧基丙基矽烷(tris(trimethylsiloxy)methacryloxy propylsilane)、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甲基丙烯氧基甲基矽烷(methyldi(trimethylsiloxy)methacryloxymethyl silane)、胺甲酸3-[三(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基乙烯酯(3-[tr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 vinyl carbamate)、與碳酸3-[三(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基乙烯酯(3-[tris(trimethylsiloxy)silyl]propyl vinyl carbonate);及多官能基乙烯“封端”含矽氧烷單體,特別係具有兩個活化雙鍵之二官能基單體。
苯乙烯之含氟衍生物的實例可包括鄰-氟苯乙烯(o-fluorostyrene)、間-氟苯乙烯(m-fluorostyrene)、對-氟苯乙烯(p-fluorostyrene)、三氟苯乙烯(trifluorostyrene)、全氟苯乙烯(perfluorostyrene)、對-三氟甲基苯乙烯(p-trifluoromethylstyrene)、鄰-三氟甲基苯乙烯(o-trifluoromethylstyrene)、與間-三氟甲基苯乙烯(m-trifluoromethylstyrene)等。
含氟丙烯酸酯單體之實例包括丙烯酸2,2,2-三氟乙酯(2,2,2-trifluoroethyl acrylate)、丙烯酸2,2,3,3-四氟丙酯(2,2,3,3-tetrafluoropropyl acrylate)、丙烯酸2,2,3,3,3-五氟丙酯(2,2,3,3,3-pentafluoropropyl acrylate)、丙烯酸2,2,2-三氟-1-三氟甲基乙酯(2,2,2-trifluoro-1-trifluoromethylethyl acrylate)、丙烯酸2,2,3,3-四氟第三戊酯(2,2,3,3-tetrafluoro-tert-pentyl acrylate)、丙烯酸2,2,3,4,4,4-六氟丁酯(2,2,3,4,4,4-hexafluorobutyl acrylate)、丙烯酸2,2,3,3,4,4-六氟丁酯(2,2,3,3,4,4-hexafluorobutyl acrylate)、丙烯酸2,2,3,4,4,4-六氟第三己酯(2,2,3,4,4,4-hexafluoro-tert-hexyl acrylate)、丙烯酸2,2,3,3,4,4,4-七氟丁酯(2,2,3,3,4,4,4-heptafluorobutyl acrylate)、丙烯酸2,2,3,3,4,4,5,5-八氟戊酯(2,2,3,3,4,4,5,5-octafluoropentyl acrylate)、丙烯酸3,3,4,4,5,5,6,6-八氟己酯(3,3,4,4,5,5,6,6-octafluorohexyl acrylate)、丙烯酸2,3,4,5,5,5-六氟-2,4-二(三氟甲基)戊酯(2,3,4,5,5,5-hexafluoro-2,4-bis(trifluoromethyl)pentyl acrylate)、丙烯酸2,2,3,3,4,4,5,5,5-九氟戊酯(2,2,3,3,4,4,5,5,5-nonafluoropentyl acrylate)、丙烯酸2,2,3,3,4,4,5,5,6,6,7,7-十二氟庚酯(2,2,3,3,4,4,5,5,6,6,7,7-dodecafluoroheptyl acrylate)、丙烯酸3,3,4,4,5,5,6,6,7,7,8,8-十二氟辛酯(3,3,4,4,5,5,6,6,7,7,8,8-dodecafluorooctyl acrylate)、丙烯酸3,3,4,4,5,5,6,6,7,7,8,8,8-十三氟辛酯(3,3,4,4,5,5,6,6,7,7,8,8,8-tridecafluorooctyl acrylate)、丙烯酸2,2,3,3,4,4,5,5,6,6,7,7,7-十三氟庚酯(2,2,3,3,4,4,5,5,6,6,7,7,7-tridecafluoroheptyl acrylate)、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十六氟癸酯(3,3,4,4,5,5,6,6,7,7,8,8,9,9,10,10-hexadecafluorodecyl acrylate)、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10-十七氟癸酯(3,3,4,4,5,5,6,6,7,7,8,8,9,9,10,10,10-heptadecafluorodecyl acrylate)、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11,11-十八氟十一酯(3,3,4,4,5,5,6,6,7,7,8,8,9,9,10,10,11,11-octadecafluoroundecyl acrylate)、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11,11,11-十九氟十一酯(3,3,4,4,5,5,6,6,7,7,8,8,9,9,10,10,11,11,11-nonadecafluoroun decyl acrylate)、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11,11,12,12-二十氟十二酯(3,3,4,4,5,5,6,6,7,7,8,8,9,9,10,10,11,11,12,12-eicosafluorodo decyl acrylate)、丙烯酸2-羥基-4,4,5,5,6,7,7,7-八氟-6-三氟甲基庚酯(2-hydroxy-4,4,5,5,6,7,7,7-octafluoro-6-trifluoromethylheptyl acrylate)、丙烯酸2-羥基-4,4,5,5,6,6,7,7,8,9,9,9-十二氟-8-三氟甲基壬酯(2-hydroxy-4,4,5,5,6,6,7,7,8,9,9,9-dodecafluoro-8-trifluorom ethylnonyl acrylate)、及丙烯酸2-羥基-4,4,5,5,6,6,7,7,8,8,9,9,10,11,11,11-十六氟-10-三氟甲基十一酯(2-hydroxy-4,4,5,5,6,6,7,7,8,8,9,9,10,11,11,11-hexadecafluoro-10-trifluoro-methylundecyl 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2-三氟乙酯(2,2,2-trifluoroeth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3-四氟丙酯(2,2,3,3-tetrafluoroprop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3,3-五氟丙酯(2,2,3,3,3-pentafluoroprop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2-三氟-1-三氟甲基乙酯(2,2,2-trifluoro-1-trifluoromethylethyl meth 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3-四氟第三戊酯(2,2,3,3-tetrafluoro-tert-pen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4,4,4-六氟丁酯(2,2,3,4,4,4-hexafluorobu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3,4,4-六氟丁酯(2,2,3,3,4,4-hexafluorobu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4,4,4-六氟第三己酯(2,2,3,4,4,4-hexafluoro-tert-hex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3,4,4,4-七氟丁酯(2,2,3,3,4,4,4-heptafluorobu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3,4,4,5,5-八氟戊酯(2,2,3,3,4,4,5,5-octafluoropen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3,3,4,4,5,5,6,6-八氟己酯(3,3,4,4,5,5,6,6-octafluorohex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3,4,5,5,5-六氟-2,4-二(三氟甲基)戊酯(2,3,4,5,5,5-hexafluoro-2,4-bis(trifluoromethyl)pen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3,4,4,5,5,5-九氟戊酯(2,2,3,3,4,4,5,5,5-nonafluoropen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3,4,4,5,5,6,6,7,7-十二氟庚酯(2,2,3,3,4,4,5,5,6,6,7,7-dodecafluorohep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3,3,4,4,5,5,6,6,7,7,8,8-十二氟辛酯(3,3,4,4,5,5,6,6,7,7,8,8-dodecafluorooc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3,3,4,4,5,5,6,6,7,7,8,8,8-十三氟辛酯(3,3,4,4,5,5,6,6,7,7,8,8,8-tridecafluorooc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2,3,3,4,4,5,5,6,6,7,7,7-十三氟庚酯(2,2,3,3,4,4,5,5,6,6,7,7,7-tridecafluorohep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十六氟癸酯(3,3,4,4,5,5,6,6,7,7,8,8,9,9,10,10-hexadecafluorodec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10-十七氟癸酯(3,3,4,4,5,5,6,6,7,7,8,8,9,9,10,10,10-heptadecafluorodec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11,11-十八氟十一酯(3,3,4,4,5,5,6,6,7,7,8,8,9,9,10,10,11,11-octadecafluoroundec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11,11,11-十九氟十一酯(3,3,4,4,5,5,6,6,7,7,8,8,9,9,10,10,11,11,11-nonadecafluoroun dec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3,3,4,4,5,5,6,6,7,7,8,8,9,9,10,10,11,11,12,12-二十氟十二酯(3,3,4,4,5,5,6,6,7,7,8,8,9,9,10,10,11,11,12,12-eicosafluorodo dec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羥基-4,4,5,5,6,7,7,7-八氟-6-三氟甲基庚酯(2-hydroxy-4,4,5,5,6,7,7,7-octafluoro-6-trifluoromethylheptyl methacrylate)、甲基丙烯酸2-羥基-4,4,5,5,6,6,7,7,8,9,9,9-十二氟-8-三氟甲基壬酯(2-hydroxy-4,4,5,5,6,6,7,7,8,9,9,9-dodecafluoro-8-trifluorom ethylnonyl methacrylate)、及甲基丙烯酸2-羥基-4,4,5,5,6,6,7,7,8,8,9,9,10,11,11,11-十六氟-10-三氟甲基十一酯(2-hydroxy-4,4,5,5,6,6,7,7,8,8,9,9,10,11,11,11-hexadecafluoro-10-trifluoro-methylundecyl methacrylate)等。
苯乙烯之實例包括未經取代苯乙烯、鄰-甲基苯乙烯、間-甲基苯乙烯、對-甲基苯乙烯、對-乙基苯乙烯、鄰-羥基苯乙烯、間-羥基苯乙烯、對-羥基苯乙烯、三甲基苯乙烯、第三丁基苯乙烯、全溴苯乙烯(perbromostyrene)、二甲胺基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等。
反應混合物之聚合可藉熱聚合完成。當聚合引發劑存在於聚合反應混合物中時,例如可將聚合反應混合物加熱至高溫,如約50℃至約300℃、約100℃至約200℃、或約100℃至約150℃。相較於其他的聚合方法,熱聚合可在聚合物後減少變色或褪色。或者可將聚合反應光聚合,如對電磁輻射(如微波、超音波輻射、輻射線(γ-射線)等)曝光。
聚合引發劑可基於欲使用的聚合方法而選擇。例如如果使用熱聚合,則可使用自由基聚合引發劑。如果聚合係對電磁輻射曝光而達成,則可使用光聚合引發劑或感光劑。聚合亦可藉鹼或酸觸媒,或藉親電子劑或親核劑引發。
其可使用任何合適的自由基聚合引發劑。自由基聚合引發劑之實例可包括偶氮二異丁腈(azobisisobutyronitrile)、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azobis-2,4-dimethylvaleronitrile)、過氧化苯甲醯基(benzoyl peroxide)、過氧化二苯甲醯基(dibenzoyl peroxide)、安息香甲基醚(benzoin methyl ether)、氫過氧化第三丁基(tert-butyl hydroperoxide)、氫過氧化異丙苯(cumene hydroperoxide)等。
任何合適的光聚合引發劑均可用於聚合反應混合物之光聚合反應。光聚合引發劑之實例包括:安息香系光聚合引發劑,如鄰苯甲醯基苯甲酸甲酯(methylorthobenzoylbenzoate)、苯甲醯基甲酸甲酯(methylbenzoylformate)、安息香甲基醚(benzoinmethylether)、安息香乙基醚(benzoinethylether)、安息香異丙基醚(benzoinisopropylether)、安息香異丁基醚(benzoinisobutylether)、安息香正丁基醚(benzoin-n-butylether)等;苯酮(phenone)光聚合引發劑,如2-羥基-2-甲基-1-苯基丙-1-酮(2-hydroxy-2-methyl-1-phenylpropane-1-one)、對-異丙基-α-羥基苯異丁酮(p-isopropyl-α-hydroxyisobutylphenone)、對-第三丁基三氯苯乙酮(p-tert-butyltrichloroacetophenone)、2,2-二甲氧基-2-苯基苯乙酮(2,2-dimethoxy-2-phenylacetophenone)、α,α-二氯-4-苯氧基苯乙酮(α,α-dichloro-4-phenoxyacetophenone)、N,N-四乙基-4,4-二胺基二苯基酮(N,N-tetraethyl-4,4-diaminobenzophenone)等;1-羥基環己基苯基酮(1-hydroxycyclohexylphenylketone);1-苯基-1,2-丙二酮-2-(鄰-乙氧基羰基)肟(1-phenyl-1,2-propanedione-2-(o-ethoxycarbonyl)oxime);9-噻噸酮(thioxanthone)光聚合引發劑,如2-氯-9-噻噸酮(2-chlorothioxanthone)、2-甲基-9-噻噸酮(2-methylthioxanthon)等;二苯并環庚酮(dibenzosuberone);2-乙基蒽醌(2-ethylanthraquinone);二苯基酮丙烯酸酯(benzophenoneacrylate);二苯基酮(benzophenone);苄基(benzyl)等。
其可使用任何合適量的聚合引發劑,如每100重量份之聚合反應混合物為至少約0.005重量份或至少約0.01重量份。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聚合引發劑之量可為每100重量份之聚合反應混合物小於約2重量份,、或1重量份。
其可使用許多種方法形成目鏡。例如可使用切削法。在切削法中,聚合物可藉如切削、研磨等機械處理方法形成所欲的組態。亦可使用鑄模法形成目鏡。在鑄模法中,其可將聚合反應混合物置入模穴中,且可藉模穴中的聚合反應混合物之反應而獲得所欲的形狀。亦可使用其他的形成方法。另外,其可組合鑄模及切削法。
當鑄造透鏡時可將發光化合物併入眼部聚合物中,或者可以發光化合物處理透鏡成品,如浸泡於或塗以含有發光化合物之溶液。
或者,為了形成矽水凝膠共聚物,聚合成為水凝膠共聚物之單體的混合物可包括含矽單體。含矽單體之實例包括:包括單一活化雙鍵之單體,如甲基丙烯氧基丙基三(三甲基矽氧基)矽烷、甲基丙烯酸五甲基二矽氧烷基甲酯、三(三甲基矽氧基)甲基丙烯氧基丙基矽烷、甲基二(三甲基矽氧基)甲基丙烯氧基甲基矽烷、胺甲酸3-[三(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基乙烯酯、與碳酸3-[三(三甲基矽氧基)矽烷基]丙基乙烯酯;及多官能基乙烯“封端”含矽氧烷單體,特別係具有兩個活化雙鍵之二官能基單體。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裝置之光學元件可包含塗層,如抗刮性塗層,其中實質上透明基質包含抗刮性材料,且發光化合物可分散於該抗刮性材料中。抗刮性材料之實例為乙酸丁酸纖維素、硝酸纖維素(cellulose nitrate)、三乙酸纖維素(cellulose triacetate)、硬丙烯酸酯(如上述的硬丙烯酸酯)、聚烯烴(polyalkylene)(如聚乙烯或聚丙烯)、聚(丙烯腈)(poly(acrylonitrile))、聚(乙酸乙烯酯)(poly(vinyl acetate))、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選擇性地經取代聚苯乙烯、聚丁二烯、耐綸、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聚碳酸酯、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樹脂、聚胺基甲酸酯(如光交聯熱塑性聚胺基甲酸酯)、聚脲胺基甲酸酯、聚矽氧烷、聚矽烷、如氟乙烯、二氟乙烯、三氟乙烯、四氟乙烯之聚合物或共聚物(例如聚(四氟乙烯))的氟聚合物、環氧官能基烷氧基矽烷、氧氮化矽PECVD膜、金屬氧化物等。
其可使用任何合適的聚碳酸酯,如同均質聚碳酸酯(homo polycarbonate)、共聚碳酸酯、分支聚碳酸酯、或其混合物。一些聚碳酸酯可藉碳酸衍生物(如光氣(phosgene))與二羥基化合物之反應而製備。可用的二羥基化合物包括聯酚化合物,其可由化學式S表示:
RA1可為H、或C1-12烷基,其包括:具有化學式CaH2a+1或CaH2a之線形或分支烷基、或具有化學式CaH2a-1或CaH2a-2之環烷基,其中a為1、2、3、4、5、6、7、8、9、10、11、或12,如以下化學式之線形或分支烷基:CH3、C2H5、C3H7、C4H9、C5H11、C6H13、C7H15、C8H17、C9H19、C10H21等,或以下化學式之環烷基:C3H5、C4H7、C5H9、C6H11、C7H13、C8H15、C9H17、C10H19等。
RA2可為H、或C1-12烷基,其包括:具有化學式CaH2a+1或CaH2a之線形或分支烷基、或具有式CaH2a-1或CaH2a-2之環烷基,其中a為1、2、3、4、5、6、7、8、9、10、11、或12,如以下化學式之線形或分支烷基:CH3、C2H5、C3H7、C4H9、C5H11、C6H13、C7H15、C8H17、C9H19、C10H21等,或以下化學式之環烷基:C3H5、C4H7、C5H9、C6H11、C7H13、C8H15、C9H17、C10H19等。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A1與RA2為氫、甲基、丙基、或苯基,或者為或。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RA1與RA2為甲基。聚碳酸酯可具有任何合適的分子量。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聚碳酸酯可具有約10,000克/莫耳至約200,000克/莫耳、或約20,000克/莫耳至約80,000克/莫耳之分子量。
通常聚胺酯包括由聚異氰酸酯與多元醇之反應所形成的聚合物。聚脲酯(polyurea urethane)包括可由聚異氰酸酯、多元醇與多胺之反應而形成的聚合物。
聚異氰酸酯包括具有2個或以上的異氰酸酯官能基之有機異氰酸酯。一些聚異氰酸酯可包括每個分子為平均約2至約3個異氰酸酯官能基。聚異氰酸酯可為脂族聚異氰酸酯(aliphatic polyisocyanate)、其中一個或以上的異氰酸酯基直接附著環脂環之環脂族聚異氰酸酯、其中一個或以上的異氰酸酯基不直接附著環脂環之環脂族聚異氰酸酯、其中一個或以上的異氰酸酯基直接附著芳環之芳族聚異氰酸酯、及其中一個或以上的異氰酸酯基不直接附著芳環之芳族聚異氰酸酯。合適的聚異氰酸酯之非限制實例包括四亞甲基-1,4-二異氰酸酯(tetramethylene-1,4-diisocyanate)、六亞甲基-1,6-二異氰酸酯(hexamethylene-1,6-diisocyanate)、2,2,4-三甲基己烷-1,6-二異氰酸酯(2,2,4-trimethylhexane-1,6-diisocyanate)、環丁烷-1,3-二異氰酸酯(cyclobutane-1,3-diisocyanate)、環己烷-1,3-二異氰酸酯(cyclohexane-1,3-diisocyanate)、環己烷-1,4-二異氰酸酯(cyclohexane-1,4-diisocyanate)、二異氰酸甲基環己酯(methyl cyclohexyl diisocyanate)(例如二異氰酸2,4-與2,6-甲基環己酯(2,4-and 2,6-methyl cyclohexyl diisocyanate))、異佛酮二異氰酸酯(isophorone diisocyanate)、4,4'-亞甲基-二(二異氰酸環己酯)(4,4'-methylene-bis(cyclohexyl isocyanate))之異構物及異構物混合物(例如反式-反式與順式-反式異構物)、六氫甲苯-2,4-二異氰酸酯(hexahydrotoluene-2,4-diisocyanate)、六氫甲苯-2,6-二異氰酸酯(hexahydrotoluene-2,6-diisocyanate)、六氫伸苯基-1,3-二異氰酸酯(hexahydrophenylene-1,3-diisocyanate)、六氫伸苯基-1,4-二異氰酸酯(hexahydrophenylene-1,4-diisocyanate)、六氫伸苯基-1,4-二異氰酸酯(hexahydrophenylene-1,4-diisocyanate)、苯基環乙基甲烷二異氰酸酯(phenyl cyclohexylmethane diisocyanate)等。
多胺可為任何包含一個或以上的一級(例如-NH2)及/或二級胺基官能基之化合物,如2個一級胺基官能基、2個二級胺基官能基、或1個一級胺基官能基與1個二級胺基官能基。合適的多胺之一些實例包括脂族多胺,如具有2至10個碳原子之脂族二胺,例如1,2-乙二胺、1,3-丙二胺、1,4-丁二胺、1,5-戊二胺、1,6-己二胺、1,8辛-二胺、與1,10-癸二胺等;環脂族多胺;芳族多胺,如1,2-苯二胺、1,3-苯二胺、1,4-苯二胺、1,5-萘二胺、1,8-萘二胺、2,4-甲苯二胺、2,5-甲苯二胺、3,3'-二甲基-4,4'-聯苯基二胺、4,4'-亞甲基二(苯胺)、4,4'-亞甲基二(2-氯苯胺);二烷基甲苯二胺,其中烷基分別含有1至3個碳原子,如3,5-二甲基-2,4-甲苯二胺、3,5-二甲基-2,6-甲苯二胺、3,5-二乙基-2,4-甲苯二胺、3,5-二乙基-2,6-甲苯二胺、3,5-二異丙基-2,4-甲苯二胺、3,5-二異丙基-2,6-甲苯二胺等;4,4'-亞甲基二(二烷基苯胺),其中烷基分別含有1至3個碳原子,如4,4'-亞甲基二(2,6-二甲基苯胺)、4,4'-亞甲基二(2,6-二乙基苯胺)、4,4'-亞甲基二(2-乙基-6-甲基苯胺)、4,4'-亞甲基二(2,6-二異丙基苯胺)、4,4'-亞甲基二(2-異丙基-6-甲基苯胺)、與4,4'-亞甲基二(2,6-二乙基-3-氯苯胺)等。二烷基甲苯二胺可以異構混合物出售,例如3,5-二乙基-2,4-甲苯二胺與3,5-二乙基-2,6-甲苯二胺之異構混合物。多胺亦可含有超過兩個胺基,如二亞乙基三胺、三亞乙基四胺、與四亞乙基五胺。
根據用於形成聚胺酯或聚脲酯之多元醇的型式,聚胺酯或聚脲酯可為聚醚系聚胺酯或聚脲酯、聚碳酸酯系聚胺酯或聚脲酯、或聚酯系聚胺酯或聚脲酯。
聚醚多元醇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聚氧伸烷基多元醇(polyoxyalkylene polyols)及聚烷氧化多元醇(polyalkoxylated polyols)。聚氧伸烷基多元醇包括可藉由使用多羥基引發劑或多羥基引發劑之混合物(如乙二醇、丙二醇、甘油、山梨醇(sorbitol)等),反應環氧烷或環氧烷之混合物而製備的多元醇。環氧烷(alkylene oxides)之實例包括環氧乙烷、環氧丙烷、環氧丁烷、環氧戊烷(amylene oxide)、環氧芳烷(aralkylene oxides)(例如氧化苯乙烯)、環氧乙烷與環氧丙烷之混合物等。以環氧烷之混合物所製備的聚氧伸烷基多元醇可使用隨機或逐步氧伸烷化製備。此聚氧伸烷基多元醇之實例包括聚氧伸乙基,例如聚乙二醇,聚氧伸丙基,例如聚丙二醇。聚烷氧化多元醇包括可藉由將二醇(如C1-8伸烷二醇、二羥基苯等)以環氧烷(如環氧乙烷、環氧丙烷、環氧丁烷等)反應而製備的多元醇。
聚醚多元醇可具有任何合適的分子量。例如一些聚醚多元醇可具有約500克/莫耳至約3000克/莫耳、約650克/莫耳至約2000克/莫耳、約650克/莫耳至約1400克/莫耳、約850克/莫耳至約1000克/莫耳、或約1200克/莫耳之重量平均分子量。
聚碳酸酯多元醇(Polycarbonate polyols)包括可藉有機二醇(例如二元醇,如二醇(diol))與碳酸二烷酯(dialkyl carbonate)之反應而製備的多元醇。一些聚碳酸酯多元醇可由化學式H-(O-C(O)-O-(CH2)m)n-OH表示,其中m為2、3、4、5、6、7、8、9、或10,及n為4至24、4至10、或5至7。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碳酸二烷酯為聚碳酸六亞甲基酯(polyhexamethylene carbonate),其中m為6。聚碳酸酯多元醇可具有任何合適的分子量,如約500克/莫耳至3500克/莫耳、或約650克/莫耳至約1000克/莫耳之數量平均分子量。
二醇包括低分子量多元醇,例如分子量小於500克/莫耳之多元醇,如低分子量二元醇與三元醇。一些二醇含有2至16、2至6、或10個碳原子。二醇之非限制實例包括:乙二醇、丙二醇、二乙二醇、三乙二醇、四乙二醇、二丙二醇、三丙二醇、1,2、1,3與1,4-丁二醇、2,2,4-三甲基-1,3-戊二醇、2-甲基-1,3-戊二醇、1,3、2,4與1,5-戊二醇、2,5與1,6-己二醇、2,4-庚二醇、2-乙基-1,3己二醇、2,2-二甲基-1,3-丙二醇、1,8-辛二醇、1,9-壬二醇、1,10-癸二醇、1,4-環己二醇、1,4-環己烷二甲醇、1,2-二(羥基乙基)環己烷、甘油、四羥甲基甲烷(例如季戊四醇)、三羥甲基乙烷、及三羥甲基丙烷。亦可使用這些二醇之其他異構物。關於聚醚多元醇及/或聚碳酸酯多元醇成分所使用的二醇量之重量百分比可為3%至20%。
聚酯多元醇包括可藉由將飽和二羧酸或其酐(anhydrides)(或酸與酐之組合)以多羥基醇酯化(esterification)而製備的多元醇;聚內酯(polylactones),例如聚己內酯(polycaprolactone)與聚戊內酯(polyvalerolactone),其可藉由在少量二官能基活性氫化合物(如水或低分子量二醇,例如1,4-丁二醇)存在下,聚合內酯(如ε-己內酯(epsilon caprolactone)或δ-戊內酯(delta-valerolactone))而製備。
飽和二羧酸包括含有4至10個碳原子或6至9個碳原子者,如琥珀酸(succinic acid)、戊二酸(glutaric acid)、己二酸(adipic acid)、庚二酸(pimelic acid)、辛二酸(suberic acid)、壬二酸(azelaic acid)、癸二酸(sebacic acid)等。
多羥基醇(Polyhydric alcohols)包括含有至少兩個羥基之脂族醇,例如含有2至10或4至8個碳原子之直鏈二醇。非限制實例包括上述二醇。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多羥基醇為1,4-丁二醇。
聚酯多元醇可具有任何合適的分子量,如約1000克/莫耳至約3000克/莫耳、或約1000克/莫耳至約2000克/莫耳之數量平均分子量。聚酯多元醇之非限制實例包括聚(丁二醇-1,4-己二酸酯)(poly(butane diol-1,4-adipate))、聚(丁二醇-1,4-琥珀酸酯)(poly(butane diol-1,4-succinate))、聚(丁二醇-1,4-戊二酸酯)(poly(butane diol-1,4-glutarate))、聚(丁二醇-1,4-庚二酸酯)(poly(butane diol-1,4-pimelate))、聚(丁二醇-1,4-辛二酸酯)(poly(butane diol-1,4-suberate))、聚(丁二醇-1,4-壬二酸酯)(poly(butane diol-1,4-azelate))、聚(丁二醇-1,4-癸二酸酯)(poly(butane diol-1,4-sebacate))、及聚(ε-己內酯)(poly(epsilon caprolactone))。
抗刮性塗層可包括按組成物總重量計為0%至20%重量百分比或約1%至約90%重量百分比之金屬氧化物,如二氧化矽、氧化鋁、氧化銻、氧化錫、氧化鈦、氧化鋯等,或其混合物。
抗刮性塗層可具有任何合適的厚度,如約1 mil至約20 mil(約0.025毫米至約0.5毫米)或約5 mil至約10 mil(約0.125毫米至約0.25毫米)之厚度。抗刮性塗層可直接塗佈於其他材料,或者可使用黏著層塗佈,如厚度小於25微米、約0.1微米至約10微米、約0.1微米至約5微米、或約1微米之實質上透明層。
塗層之抗刮性可藉轉動式鋼絲絨測試測量,其涉及使塗層按界定壓力(通常為12或24 psi)接受0000級鋼絲絨墊進行5圈。抗刮抗磨性係測量因磨損之霧值增加而評比。為了光學地測量透明塑膠材料對磨損之抗性,現已發展如ASTM D-1044之測試方法。其他的抗磨性標準測試為ASTM D-1004-56所述的Taber磨損測試。
在許多應用中,韌性及抗撞擊性對抗刮性塗層為重要的。塗層之韌性或抗撞擊抗磨性常藉“落砂”測試(ASTM D968-51)測量。抗刮抗磨性良好的塗層未必具有良好的抗撞擊抗磨性。落砂測試係將砂石從預定高度倒在塗層上,同時觀察塗層之厚度。結果係以磨穿塗層厚度mil數的十分之一所需的砂石公升數換算而表示。
光學元件可整合至包含電子顯示器、光學元件、及觸控螢幕組件的電子裝置中。此裝置10之一實例繪製於第2A圖。在此型裝置中,觸控螢幕組件30可配置於電子顯示器20上。裝置亦包括光學元件15。光學元件15可配置於觸控螢幕組件30上,如第2A圖所示,或者光學元件15可配置於電子顯示器20與觸控螢幕組件30之間,如第3圖所示,或者在其他可使來自電子顯示器20之光通過光學元件15的位置。觸控螢幕組件30包含第一導電層40、第二導電層50、及配置於第一導電層40與第二導電層50之間的分隔體60。如第2A圖所示,當使用者與裝置10之間無接觸時,第一導電層40與第二導電層50之間無電接觸。如第2B圖所示,來自使用者之接觸80會造成第一導電層40接觸第二導電層50,其會製造第一導電層40與第二導電層50之間的電接觸。如此可使電流通過第一導電層40與第二導電層50之間。因此,觸控螢幕組件可作為對使用者接觸靈敏的開/關切換器。從顯示器20發射之光70通過觸控螢幕組件30且通過光學元件15。光學元件15可調整來自顯示器20之光70的顏色。
如第4圖所示,觸控螢幕組件,例如觸控螢幕組件30,可進一步包含第一支撐層,如第一支撐層90。第一支撐層90可設置以使第一導電層40配置於分隔體60與第一支撐層90之間。另外,觸控螢幕組件可進一步包含第二支撐層,例如第二支撐層100。第二支撐層100可設置以使第二導電層50配置於分隔體60與第二支撐層100之間。如第5圖所示,觸控螢幕組件亦可包含第一介電層,如第一介電層110,其可配置於第一導電層40與第一支撐層90之間。觸控螢幕組件30亦可包含第二介電層,如第二介電層120,其可配置於第二導電層50與第二支撐層100之間。
觸控螢幕元件(如觸控螢幕組件30)對於顯示器(如顯示器20)應足夠透明以使顯示器得透過觸控螢幕組件觀看。
導電層(如第一導電層40或第二導電層50)可由任何導電性材料組成。第一導電層及第二導電層可由相同的材料組成,或者可由不同的材料組成。可使用的導電性材料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金屬,如金、銀、鉑、鈀、銅、鋁、鎳、鉻、鈦、鐵、鈷、錫等,及其合金;金屬氧化物,如氧化銦、氧化錫、氧化鈦、氧化鎘、及其混合物。亦可使用其他的金屬化合物,如碘化銅。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導電層包含含氧化錫之氧化銦、或含有銻之氧化錫。導電層可具有可使膜為足夠導電性及足夠透明性之任何厚度,如約10奈米至約300奈米。
分隔體,例如分隔體60,可為真空,或者可由任何非導電性材料組成,如空氣、氮、氬、或其他的惰氣。分隔體可為任何合適的厚度,如約10微米至約500微米、約100微米至約200微米、或約150微米。
支撐層可為任何利於導電層的所欲功能之層。第一支撐層,例如第一支撐層90,及第二支撐層,例如第二支撐層100,可為相同或不同,且可由相同或不同的材料組成。合適的支撐材料之實例包括但不限於聚酯系樹脂(polyester-based resins)、乙酸酯系樹脂(acetate-based resins)、聚醚碸系樹脂(polyethersulfone-based resins)、聚碳酸酯系樹脂(polycarbonate-based resins)、聚醯胺系樹脂(polyamide-based resins)、聚醯亞胺系樹脂(polyimide-based resins)、聚烯烴系樹脂(polyolefin-based resins)、丙烯酸系樹脂(acrylate-based resins)、聚氯乙烯系樹脂(polyvinyl chloride-based resins)、聚苯乙烯系樹脂(polystyrene-based resins)、聚乙烯醇系樹脂(polyvinyl alcohol-based resins)、聚苯硫醚系樹脂(poly phenylene sulfide-based resins)、聚氯亞乙烯系樹脂(polyvinylidene chloride-based resins)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支撐層包含聚酯系樹脂、聚碳酸酯系樹脂、或聚烯烴系樹脂。支撐層可具有任何合適的厚度,如約75微米至約400微米、約100微米至約200微米、約2微米至約300微米、或約10微米至約130微米。
介電層可由任何介電材料組成。第一介電層,例如第一介電層110,及第二介電層,例如第二介電層120,可為相同或不同,且可由相同或不同的材料組成。非限制實例包括NaF、Na3AlF6、LiF、MgF2、CaF2、BaF2、SiO2、LaF3、CeF3、Al2O3等。介電層可具有任何合適的厚度,如約10奈米至約300奈米、約10奈米至約200奈米、約10奈米至約120奈米、或約15奈米至約60奈米。
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可用於矯正哺乳動物的視覺不靈敏度之方法。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方法包含證驗在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有視覺不靈敏度的個人。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方法包含選擇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而矯正視覺不靈敏度。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方法包含對該個人提供或排列而提供光學元件。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視覺不靈敏度包含綠色盲。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證驗在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有視覺不靈敏度的個人包括基因型測定。例如證驗有視覺不靈敏度的個人可包括使用具有至少一種關於胺基酸定序而使用的醫學病患取樣棉花棒之樣品套件。比較標準化序列表(Neitz、Jay等人之The genetics of normal and defective color vision,Vision Res.51(2011):633-651;Neitz、Maureen等人之Molecular Genetics of Color Vision and Color Vision Defects,Arch Ophthalmol 118:691-700(2000))則可提供有關病患之胺基酸序列與正常或功能異常序列的符合度或不符合度之基因型資訊。任何合適的定序步驟及測定均適合進行此測定,參見例如美國專利第5,837,461號,其納入此處作為參考。藉這些方法診斷錐狀細胞光受體所造成的視覺病症會涉及使用標準分子生物方法,其包括聚合酶鏈式反應(PCR),以檢驗紅及綠色光色組基因中至少18個二型核苷酸位置之全部或一次組的身分。核苷酸差異之型態預測有無視覺病症。不同型態的核苷酸身分則對應不同的病症及一種病症之不同的嚴重程度。
在一範例性方法中,該測試測定紅及綠色錐狀細胞光色素中在顯譯子2之65、111及116;顯譯子3之153、171、174、178、與180;顯譯子4之230、233與236;及顯譯子5之274、275、277、279、285、298、或309之特定位置的胺基酸,且於診斷視覺病症中尋找在這些位置之胺基酸的“中毒”組合。可能不必檢驗全部18個二型位置以下診斷。例如因為顯譯子5之二型位置係緊密地連結,所以一般僅需檢驗顯譯子5的密碼子位置之一即完成紅或綠色錐狀細胞光色素編碼之初期基因證驗。顯譯子2、3及4中所編碼的二型位置較佳為均受檢驗。然而某些病症不需要查核全部的位置。
目前有各種分子生物方法可用於紅及綠色光色素基因之檢驗DNA序列。例如可使用聚合酶鏈式反應(PCR)將基因片段放大。如前所述(J.Neitz、M.Neitz與Grishok之Vision Research 35:2395-2407,1995),紅及綠色色素基因可分別地及選擇性地放大。
放大的基因片段可接受一個或以上的以下步驟而提供關於DNA序列之資訊:1)如前所述(前述J.Neitz、M.Neitz與Grishok,1995),PCR產物之直接DNA序列;及/或2)限制診斷分析(先前於前述J.Neitz、M.Neitz與Grishok,1995所述)。一些上示的胺基酸取代附帶內切酶限制部位多樣性(restriction site polymorphism)。例如位置180之胺基酸為絲胺酸(serine)或丙胺酸(alanine)。如果編碼為丙胺酸,則DNA片段含有編碼為絲胺酸所沒有的BsoFI限制點。因此,其可將PCR所放大的DNA片段以合適的限制酶消化,且可將消化產物電泳地分離。其可測定片段尺寸。基於所觀察的片段尺寸,推論關於DNA序列及基於此之關於胺基酸序列的資訊。3)單鏈構象多樣性(Single strand conformation polymorphism)或其他的類似步驟。將所放大的DNA片段以螢光或放射素同位素標示末端,變性成為單股,及將該些股電泳地分離。基於單股在電場中的移動力而可推論關於DNA序列的資訊。
一旦已測定上述密碼子位置所特定的胺基酸,則可比較此胺基酸資料與先前提示各種顏色視覺缺陷所測定的胺基酸組合。參見美國專利第5,837,461號。由Genevolve Vision Diagnostics,Inc.(阿耳布夸克,新墨西哥州,美國)所提供的“Eyedox”牌基因型測試套件及定序服務為另一種確定此資訊的合適方式。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證驗在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有視覺不靈敏度的個人包括表型地測定個人。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這些表型測定可藉由展示彩色相片或色板,且要求病患指示所看見的色板所示為何而完成。在一具體實施例中,矯正哺乳動物的視覺不靈敏度之方法包含提供標準化檢驗。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矯正哺乳動物的視覺不靈敏度之方法包含比對視覺病症之檢驗分數。所屬技術領域者應了解,其包括等色測試板及其用法,例如Ishihara 14/24/38板條件(Kanehara Trading,東京,日本,2009),Hardy Rand and Ritter假等色板測試,第4版;Dvorine第2版,American Optical Company,1965;及/或Richmond HRR假等色板(1991版)。另一個合適的實例包括鉛筆與紙測試,其敘述於Neity,Maureen等人之A New Mass Screening Test for Color Vision Defiencies in Children,Color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增刊第26版,S239-S249(2000)。其他的儀器亦可用於進行此視覺缺陷測定,例如Farnswarth 100色調測試(Richmond Products,Inc.,阿耳布夸克,新墨西哥州,美國)、Heidelberg Multi-color(HMC)色盲檢查鏡(Oculus,Inc.,林伍德,華盛頓州,美國)。是否有視覺缺陷及/或此缺陷的嚴重性之測定可藉以上的儀器或方法及/或其組合而達成。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該缺陷係測定且敘述成至少兩種光色素之間的光譜分離差異。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該至少兩種光色素為L光色素、M光色素、及/或L或M光色素之組合、混合或變體。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譜分離係敘述成至少兩種光色素(L光色素、M光色素、及/或L或M光色素之組合、混合或變體)的光譜激發之差異。
在一具體實施例中,該方法包含提供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而矯正視覺不靈敏度。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提供光學元件進一步包含將足量的螢光化合物併入該光學元件中,而增加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視覺靈敏度。
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提供光學元件進一步包含將足量的第二螢光材料併入該光學元件中,而增加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視覺靈敏度。
以下敘述一種用於合成根據通式(I)之發光染料的一般合成步驟:
在示意圖1的第一步驟中,使用所屬技術領域者已知的典型酯化方法將苝二羧酸轉化成對應二酯。在第二步驟中,在所屬技術領域者已知的條件下使用溴化/碘化試劑將苝二羧酸二酯轉化成二溴或二碘衍生物。這些型式之試劑的一些實例包括N-溴琥珀醯亞胺(NBS)及N-碘琥珀醯亞胺(NIS)。示意圖1的第三步驟為在觸媒存在下,將對應苝二羧酸二酯碘/溴偶合含有-CF3基之硼酸衍生物。如果將超過一個-CF3基偶合苝核,則在上述第二步驟期間增加額外的溴或碘原子。所屬技術領域者應了解,其可使用許多種觸媒,但是典型實例包括鈀錯合物衍生物及銅衍生物。
以下為本文中具體地預期之實施例表列。
具體實施例1. 一種用於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光學元件,其包含:分散於基質材料中之發光化合物,其中該光學元件為足夠地透明而可使人透視該光學元件。
具體實施例2. 具體實施例1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矯正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視覺不靈敏度;其中該基質材料為實質上透明;及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分散於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內,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具有與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實質上重疊的發射波長。
具體實施例3. 具體實施例2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以提供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大於90%的透射率之量存在。
具體實施例4. 具體實施例2或3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以按組成物重量計重量百分比為約1%至約15%的範圍之量存在於實質上透明基質材料中。
具體實施例5. 任何具體實施例2-4之光學元件,其進一步包含光吸收染料,其中光吸收染料具有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實質上重疊之吸收帶。
具體實施例6. 任何以上的具體實施例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包含苝衍生物染料。
具體實施例7. 根據具體實施例6之光學元件,其中苝衍生物染料由以下化學式表示: 其中R1與R1’獨立地為氫、C1-C10烷基、C3-C10環烷基、C2-C10烷氧基烷基、C6-C18芳基、或C6-C20芳基烷基;m為1、2、3、4、或5;及n為1、2、3、4、或5。
具體實施例8. 根據具體實施例7之光學元件,其中苝衍生物染料為:
具體實施例9. 任何以上的具體實施例之光學元件,其進一步包含第二發光化合物,其中第二發光化合物增加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之發射、增加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發射、進一步將第一顏色波長之發射波長峰值從第二顏色波長分開、或者增加且進一步分開該發射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10. 根據具體實施例9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第二發光化合物為N-苯基-N-(4'-(1-苯基-1H-苯并[d]咪唑-2-基)-[1,1'-聯苯基]-4-基)萘-1-胺、或4,4'-二[N-(萘基)-N-苯基-胺基]聯苯。
具體實施例11. 一種組成物,其包含聚合物及玫瑰紅或玫瑰紅衍生物,其中該聚合物包含聚乙烯醇或包含C1-6酯或C1-6乙縮醛側基之聚乙烯醇衍生物。
具體實施例12. 具體實施例11之組成物,其中玫瑰紅為:
具體實施例13. 具體實施例11或12之組成物,其中該聚合物為重複單元a、重複單元b、與重複單元c之組合: 其中Ro與Rp獨立地為H或C1-5烷基。
具體實施例14. 具體實施例13之組成物,其中Ro為CH2CH2CH3
具體實施例15. 具體實施例13或14之組成物,其中Rp為CH3
具體實施例16. 任何具體實施例13-15之組成物,其中重複單元a為聚合物重量之約80%,重複單元b為聚合物重量之約17%至約20%,及重複單元c為聚合物重量之約0.01%至約3%。
具體實施例17. 任何具體實施例11-16之組成物,其中玫瑰紅或玫瑰紅衍生物為組成物之約2%(w/w)至約10%(w/w)。
具體實施例18. 具體實施例17之組成物,其包含:約4%(w/w)至約6%(w/w)之量的玫瑰紅6G;及平均分子量為約170,000克/莫耳至約250,000克/莫耳之範圍,及約90%(w/w)至約96%(w/w)之量的聚(乙烯醇縮丁醛-共聚-乙烯醇-共聚-乙酸乙烯酯)。
具體實施例19. 一種光學元件,其包含根據任何具體實施例11-18之組成物,其中該組成物為固體。
具體實施例20. 任何具體實施例1-10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為:
具體實施例21. 任何具體實施例1-10及19-20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吸收一吸收波長之光且發射一發射波長之光,其中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對該發射波長比對該吸收波長實質上更為靈敏;及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個人可因通過該光學元件觀看包含顏色的影像或物體而較佳地區別顏色。
具體實施例22. 任何具體實施例1-10及19-21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吸收且發射可見光,故當通過該光學元件觀看物體或影像時,將具有第一組色座標之第一顏色轉化成具有第二組色座標之第二顏色而輔助區別顏色;及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
具體實施例23. 一種製備光學元件之方法,其包含:選擇用於該光學元件之發光化合物;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藉由吸收且發射可見光而將具有第一組色座標之第一顏色轉化成具有第二組色座標之第二顏色;其中選擇該發光化合物而使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
具體實施例24. 具體實施例22之光學元件或具體實施例23之方法,其中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4個色座標單位。
具體實施例25. 具體實施例22之光學元件或具體實施例23之方法,其中在最接近第一組色座標之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
具體實施例26. 具體實施例25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在正交最接近第一組色座標之顏色混淆線的方向,第一組色座標與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4個色座標單位。
具體實施例27. 具體實施例25或26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該顏色混淆線為綠色盲顏色混淆線。
具體實施例28. 具體實施例27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該顏色混淆線為綠色盲顏色混淆線7。
具體實施例29. 具體實施例27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該顏色混淆線為綠色盲顏色混淆線8。
具體實施例30. 具體實施例27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該顏色混淆線為綠色盲顏色混淆線9。
具體實施例31. 任何具體實施例22-30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第一組色座標為約(0.375-0.380,0.485-0.490)、約(0.475-0.480,0.410-0.415)、約(0.368-0.373,0.485-0.490)、或約(0.370-0.375,0.460-0.465)。
具體實施例32. 任何具體實施例22-30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第一組色座標為約(0.330-0.335,0.340-0.345)。
具體實施例33. 任何具體實施例22-30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第一組色座標為約(0.570-0.575,0.340-0.345)、約(0.475-0.480,0.468-0.473)、或約(0.565-0.570,0.395-0.400)。
具體實施例34. 任何具體實施例22-30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第一組色座標為約(0.510-0.515,0.340-0.344)、或(0.480-0.485,0.388-0.392)。
具體實施例35. 任何具體實施例22-30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第一組色座標為約(0.290-0.295,0.495-0.500)。
具體實施例36. 一種用於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裝置,其係藉根據任何具體實施例23-35之方法製備。
具體實施例37. 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及24-35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一接近M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之靈敏度峰值的波長範圍之光,且發射一接近L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之靈敏度峰值的波長範圍之波長較長光。
具體實施例38. 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24-35、及37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為塗層。
具體實施例39. 具體實施例38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塗層為抗刮性。
具體實施例40. 具體實施例38或39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塗層包含聚碳酸酯、硬丙烯酸酯、聚胺酯、或聚脲酯。
具體實施例41. 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24-35、及37-40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調整使用者通過該光學元件所觀看的物體或影像之顏色,其中該調整顏色可讓使用者較佳地區別顏色。
具體實施例42. 一種裝置,其包含:一電子顯示器;及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24-35、及37-41之光學元件;其中該裝置係配置成使至少一部分從該顯示器發射之光通過該光學元件,且該光學元件調整從該顯示器發射而通過該光學元件之光的顏色。
具體實施例43. 具體實施例1之電子裝置,其進一步包含一觸控螢幕組件,其耦合該光學元件與該電子顯示器;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包含:一第一導電層、一第二導電層、及一在第一導電層與第二導電層之間的分隔體,其中第一導電層與第二導電層為實質上透明;其中該裝置係配置成使用者接觸該觸控螢幕則會造成第一導電層接觸第二導電層,因而使電流通過第一導電層與第二導電層之間;且其中該裝置係配置成使至少一部分從該顯示器發射之光通過該觸控螢幕組件且通過該光學元件。
具體實施例44. 具體實施例43之裝置,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進一步包含一第一支撐層,其中第一導電層係配置於分隔體與第一支撐層之間。
具體實施例45. 具體實施例43或44之裝置,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進一步包含一第二支撐層,其中第二導電層係配置於分隔體與第二支撐層之間。
具體實施例46. 具體實施例44或45之裝置,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進一步包含一第一介電層,其中第一介電層係配置於第一導電層與第一支撐層之間。
具體實施例47. 具體實施例45或46之裝置,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進一步包含一第二介電層,其中第二介電層係配置於第二導電層與第二支撐層之間。
具體實施例48. 一種裝置,其包含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24-35、及37-41之光學元件,其中該裝置為目鏡。
具體實施例49. 具體實施例48之裝置,其中該目鏡為人工水晶體。
具體實施例50. 具體實施例48之裝置,其中該目鏡為硬式隱形眼鏡。
具體實施例51. 具體實施例48之裝置,其中該目鏡為軟式隱形眼鏡。
具體實施例52. 任何具體實施例48-51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包含水凝膠聚合物。
具體實施例53. 具體實施例52之裝置,其中該水凝膠聚合物併有親水性丙烯酸酯單體。
具體實施例54. 具體實施例53之裝置,其中該水凝膠聚合物進一步併有烷基丙烯酸酯單體或甲基丙烯酸烷酯單體。
具體實施例55. 一種裝置,其包含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24-35、及37-41之光學元件,其中該裝置為一付眼鏡。
具體實施例56. 具體實施例55之裝置,其中該眼鏡(eyewear)為鏡片或太陽眼鏡。
具體實施例57. 一種裝置,其包含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24-35、及37-41之光學元件,其中該裝置為窗戶。
具體實施例58. 一種裝置,其包含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24-35、及37-41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具有一吸收帶範圍,且該光學元件進一步包含一光發射元件,其中該光發射元件係光學連接發光化合物而提供發光化合物激發來源。
具體實施例59. 具體實施例58之裝置,其中該光發射元件包含一光發射薄膜,其最大發射峰在該發光化合物之吸收帶範圍內。
具體實施例60. 具體實施例58或59之裝置,其進一步包含與發光元件及光發射元件光學連接之一光學導波器。
具體實施例61.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0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大於或等於70%之透明度。
具體實施例62.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1之裝置,其中該基質材料包含玻璃、硫代胺基S-甲酸乙酯、聚碳酸酯(如CR-39)、聚丙烯酸、一種或以上的六氟丙酮-四氟乙烯-乙烯三聚物(HFA/TFE/E三聚物)、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水凝膠、有機矽氧烷、或其組合。
具體實施例63.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2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波長比正常人類錐狀細胞中波長靈敏性(M)光色素之最大偵測短之光,且發射波長比正常人類錐狀細胞M光色素之偵測實質上較大長度之光。
具體實施例64.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3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波長比變種人類錐狀細胞中波長靈敏性(MV)光色素之最大偵測短之光,且發射波長比同一人類錐狀細胞MV光色素之偵測的實質上較大長度之光。
具體實施例65.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4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波長比正常人類錐狀細胞長波長靈敏性(L)光色素之最大偵測短之光,且發射波長比正常人類錐狀細胞L光色素之偵測的實質上較大長度之光。
具體實施例66.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5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波長比變種人類錐狀細胞長波長靈敏性(LV)光色素之最大偵測短之光,且發射波長比同一人類錐狀細胞LV光色素之偵測的實質上較大長度之光。
具體實施例67.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20奈米至約54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及約550奈米至約57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68.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69.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45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及約560奈米至約72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70.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380奈米至約4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中位數。
具體實施例71.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420奈米至約48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中位數。
具體實施例72.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0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中位數。
具體實施例73.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380奈米至約4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平均值。
具體實施例74.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420奈米至約48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平均值。
具體實施例75.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0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平均值。
具體實施例76.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380奈米至約4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77.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420奈米至約48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78.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0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79.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1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中位數。
具體實施例80. 具體實施例79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0奈米至約58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中位數。
具體實施例81.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1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平均值。
具體實施例82. 具體實施例81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0奈米至約58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平均值。
具體實施例83.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1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84. 具體實施例83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0奈米至約58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85. 具體實施例84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3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及約560奈米至約58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86.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6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5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87. 任何具體實施例36、42-66、及86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60奈米至約58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88. 具體實施例87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65奈米至約575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具體實施例89.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88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於分散於基質材料中時具有約51奈米至約120奈米之範圍的斯托克斯位移。
具體實施例90. 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89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於分散於基質材料中時具有半峰全幅值小於或等於85奈米之吸收帶。
具體實施例91. 一種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方法,其包含安置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24-35、及37-41之光學元件,或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90之裝置,使得個人可通過該光學元件而觀看影像或物體。
具體實施例92. 具體實施例91之方法,其中該個人具有正常顏色視覺。
具體實施例93. 具體實施例91之方法,其中該個人之顏色區別能力受損。
具體實施例94. 一種矯正視覺不靈敏度之方法,其包含:對已證驗為在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有視覺不靈敏度的個人,提供或排列而提供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24-35、及37-41之光學元件,或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90之裝置;其中選擇該光學元件而矯正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視覺不靈敏度。
具體實施例95. 一種矯正視覺不靈敏度之方法,其包含:選擇任何具體實施例1-10、19-22、24-35、及37-41之光學元件,或任何具體實施例36及42-90之裝置,而矯正已證驗為有視覺不靈敏度的個人之視覺不靈敏度;其中該視覺不靈敏度包含區別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不靈敏度。
具體實施例96. 具體實施例95之方法,其進一步包含對該個人提供或排列而提供該光學元件或裝置。
具體實施例97. 根據任何具體實施例91-96之方法,其中該個人患有綠色盲。
具體實施例98. 根據任何具體實施例94-97之方法,其中該個人係如下而證驗患有視覺不靈敏度:檢驗該個人之紅或綠色錐狀細胞光色素的胺基酸序列;比對該胺基酸序列與視覺病症所帶有的胺基酸組合,其中該胺基酸序列為選自由將紅或綠色光色素編碼的基因之密碼子之位置65、111、116、153、171、174、178、180、230、233、236、274、275、277、279、285、298、及309所組成的群組的序列,及其中該比對包含比較該胺基酸序列與證明診斷為視覺病症之胺基酸序列。
具體實施例99. 根據任何具體實施例94-98之方法,其中該個人係如下而證驗患有視覺不靈敏度:提供標準化檢驗;及比對視覺病症之檢驗分數。 實例
現已發現,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之具體實施例改良色盲者區別波長不同的第一顏色與第二顏色之能力。這些優點進一步由以下的實例證明,其意圖為本發明具體實施例之例證,但絕不意圖限制其範圍或所強調的原理。 實例1-發光染料
按照以下的方法合成發光染料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二異丁酯(diisobutyl 4,10-bis(4-(trifluoromethyl)phenyl)perylene-3,9-dicarboxylate,Green-1): a)步驟1:中間物4,10-二溴苝-3,9-二羧酸二異丁酯(diisobutyl 4,10-dibromoperylene-3,9-dicarboxylate)之合成
為了合成4,10-二溴苝-3,9-二羧酸二異丁酯,將N-溴琥珀醯亞胺(N-bromosuccinimide,7.85克,44毫莫耳)加入苝二羧酸二異丁酯(perylenedicarboxylic acid diisobutyl ester)之溶液,其可購自Aldrich Chemical Co.。苝二羧酸二異丁酯亦由對應二酸衍生物,藉由在65℃加熱下以DMF中異丁醇(50毫升)酯化3小時(直到起初懸浮液變成透明溶液)而合成。在冷卻後,將甲醇(500毫升)加入攪拌的反應混合物。其迅速地形成大量沉澱,藉過濾分離,以少量冷甲醇清洗,及在真空烤箱中乾燥而產生藉1H NMR測定為純4,10-二溴苝-3,9-二羧酸二異丁酯之黃色固體(9.6克,8%)。 b)步驟2: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二異丁酯(Green-1)之合成
為了合成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二異丁酯,在氬大氣下將四(三苯膦)鈀(0)(tetrakis(triphenylphosphine)palladium(0),500毫克,0.43毫莫耳)加入4,10-二溴苝-3,9-二羧酸二異丁酯(3.05克,5毫莫耳)、4-三氟甲基苯硼酸(4-trifluoromethylphenylboronic acid,2.09克,11.0毫莫耳)於甲苯(50毫升)、2M Na2CO3水溶液(20毫升)、及乙醇(30毫升))的混合物之溶液。將反應混合物在90℃加熱1小時(直到觀察到明確的有機層、水及固體分離)。將有機層分離且通過CELITE®(Celite Corp.,加州)過濾而移除鈀觸媒,然後將溶劑在真空下部分地移除。將產物從甲醇沉澱,濾除,以冷甲醇清洗,及在真空烤箱中乾燥而產生純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二異丁酯(藉1H NMR測定)之黃色固體(3.30克,89%)。藉管柱層析術(以矽膠及己烷-乙酸乙酯之4:1混合物作為移動相)實行替代性純化。 實例2:可聚合染料 a)吡咯亞甲基氟硼酸8-羥基甲基-2,6-二乙基-1,3,5,7-四甲酯(8-Hydroxymethyl-2,6-diethyl-1,3,5,7-tetramethyl pyrromethene fluoroborate,PMOH)
如下製備化合物PMOH(Amat-Guerri,F.;Liras,M.;Carrascoso,M.L.;Sastre,R.,Photochem.Photobiol.2003,77,577-584):對吡咯亞甲基氟硼酸8-乙醯氧基甲基-2,6-二乙基-1,3,5,7-四甲酯(8-Acetoxymethyl-2,6-diethyl-1,3,5,7-tetramethyl pyrromethene fluoroborate,PM605)(1.19克,3.17毫莫耳)於無水CH3OH(500毫升)之攪拌溶液經針筒逐滴加入1,8-二氮雜二環[5.4.0]十一碳-7-烯(1,8-diazabicyclo[5.4.0]undec-7-ene,3.32毫升,22.2毫莫耳)。攪拌在RT持續直到TLC(SiO2,4:1乙烷-丙酮)顯示原料消耗(20分鐘),然後將反應真空濃縮。以快速層析術(SiO2,100%二氯甲烷)純化而提供PMOH(0.70克,66%)為亮紅色固體。 b)吡咯亞甲基氟硼酸8-甲基丙烯醯氧基甲基-2,6-二乙基-1,3,5,7-四甲酯(8-Methacryloxymethyl-2,6-diethyl-1,3,5,7-tetramethyl pyrromethene fluoroborate,P1MA)
依照文獻(Amat-Guerri,F.;Liras,M.;Carrascoso,M.L.;Sastre,R.,Photochem.Photobiol.2003,77,577-584)所報告的步驟,由PMOH(0.10克,0.30毫莫耳)、4-(二甲胺基)吡啶(4-(dimethylamino)pyridine,37毫克,0.30毫莫耳)、甲基丙烯醯氯(methacryloyl chloride,31毫克,0.30毫莫耳)、及二氯甲烷(30毫升)在快速層析術(SiO2,9:1乙烷:乙酸乙酯)之後提供P1MA(90毫克,75%)為似金屬綠色結晶固體。 實例3:可聚合染料
在實例2所合成的BODIPY染料(P1MA)(0.014克)加入0.849克之UniDic 17-806[固體含量80%,Dainippon Ink and Chemicals,東京,日本]、0.02克之光聚合引發劑(IRGACURE 907,Ciba Specialty Chemicals K.K.)、0.00068克之塗料添加劑γ-甲基丙烯醯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矽烷(gamma-methacrgamma-methacryloxypropyltrimethoxysilane,PC4100,Power Chemica)、0.452克之環戊酮(cyclopentanone)、及0.678克之甲氧基-2-丙醇(methoxy-2-propano)。將混合物超音波振盪約30分鐘,直到獲得均勻溶液。然後將溶液在載玻片上以2000 rpm保持約10秒而旋塗。然後將塗覆的載玻片置於約100℃之加熱板上歷時約10分鐘以蒸發溶劑。然後將塗層以450瓦UV燈照射約45秒而將膜硬化。 實例4:光學元件,UV吸收染料
如下製備光學元件:對聚(乙烯醇縮丁醛-共聚-乙烯醇-共聚-乙酸乙烯酯)(poly(vinyl acetate-co-vinyl alcohol-co-vinyl butyral),0.1克)於正丁醇(1.52克)與1-甲基吡咯啶酮(1-methylpyrrolidinone 0.38克)的混合物加入玫瑰紅B(0.01克)、及吡咯亞甲基567[Exciton Inc.,戴頓,俄亥俄州](0.008克)。將所得混合物超音波振盪約45分鐘而獲得均勻溶液,溶液1。對含有聚(乙烯醇縮丁醛-共聚-乙烯醇-共聚-乙酸乙烯酯)(0.1克)於正丁醇(1.52克)與1-甲基吡咯啶酮(0.38克)的混合物之分別小玻璃瓶加入吡咯亞甲基597[Exciton Inc](0.008克)、及663-50,N-苯基-N-(4'-(1-苯基-1H-苯并[d]咪唑-2-基)-[1,1'-聯苯基]-4-基)萘-1-胺(N-phenyl-N-(4'-(1-phenyl-1H-benzo[d]imidazol-2-yl)-[1,1'-biphenyl]-4-yl)naphthalen-1-amine,008克)。 a)N-苯基-N-(4'-(1-苯基-1H-苯并[d]咪唑-2-基)-[1,1'-聯苯基]-4-基)萘-1-胺(663-50)
合成N-苯基-N-(4'-(1-苯基-1H-苯并[d]咪唑-2-基)-[1,1'-聯苯基]-4-基)萘-1-胺(663-50)之方法係源自Chiel Industries之韓國專利第1020070141920號。化合物663-50係以如下的方式合成。將N-苯基萘-1-胺(N-phenylnaphthalen-1-amine,3.0克,13.68毫莫耳)、1-溴-4-碘苯(1-bromo-4-iodobenzene,9.68克,34.20毫莫耳)、第三丁氧鈉(sodium tert-butoxide,3.29克,34.20毫莫耳)、及Pd(dppf)Cl2(0.60克,0.82毫莫耳)溶於80毫升之無水甲苯。將反應混合物以氬脫氣1小時,然後在氬下加熱至80℃歷時40小時。將反應混合物過濾且將固體以乙酸乙酯清洗。在乙酸乙酯中實行萃取且將有機層以水及鹽水清洗。將萃取液以硫酸鈉乾燥,過濾,及濃縮。將所得殘渣藉矽膠管柱以1:9二氯甲烷:己烷作為溶析液而純化,且將極性增至1:4二氯甲烷:己烷。然後將材料濃縮而產生化合物1為淺黃色固體(57.2%)。
化合物2係以如下的方式合成。將N'-苯基苯-1,2-二胺(N1-phenylbenzene-1,2-diamine,8.56克,46.48毫莫耳)溶於230毫升之無水二氯甲烷,且將所得混合物在冰浴中攪拌。對混合物加入4-溴苯甲醯氯(4-bromobenzoyl chloride,10.00克,45.57毫莫耳),繼而緩慢地逐滴加入三乙胺(12.7毫升,95.65毫莫耳)。在添加三乙胺時將反應混合物從冰浴移除。在氬下將反應混合物在室溫攪拌過夜。將反應混合物以二氯甲烷萃取,且將有機層以碳酸氫鈉、水及鹽水清洗。將萃取液以硫酸鈉乾燥,過濾,及濃縮。對此粗混合物加入201毫升之無水1,4-二氧陸圜,然後將混合物加熱至75℃以溶解材料。在溶解固體之後將反應冷卻,然後經針筒逐滴加入氧氯化磷(12.8毫升,137.35毫莫耳)。在氬下將反應混合物加熱至115℃歷時2小時。將反應冷卻至室溫,且添加200毫升之碳酸氫鈉而急冷。在將反應急冷之後,將反應混合物倒入1公升之攪拌的冷碳酸氫鈉中且攪拌過夜。將混合物以二氯甲烷萃取,且將有機層以碳酸氫鈉、水及鹽水清洗。將萃取液以硫酸鈉乾燥,過濾,及濃縮。將所得殘渣在二氯甲烷/己烷中沉澱兩次而純化產生化合物3為棕色固體(96%)。
化合物3係以如下的方式合成。將化合物2(14.61克,41.82毫莫耳)、雙戊醯二硼(bis(pinacolato)diboron,11.68克,46.00毫莫耳)、Pd(dppf)Cl2(1.53克,2.09毫莫耳)、及(12.3克,125.47毫莫耳)溶於200毫升之無水1,4-二氧陸圜。將反應混合物以氬脫氣1.5小時,然後在氬下加熱至80℃過夜。將反應混合物過濾及在乙酸乙酯中實行萃取,且將有機層以碳酸氫鈉、水及鹽水清洗。將萃取液以硫酸鈉乾燥,過濾,及濃縮。將所得殘渣藉矽膠管柱以1:4乙酸乙酯:己烷(利用~6公升之此溶劑)作為溶析液而純化,然後利用各2公升而以5%新增極性緩慢地增加25%乙酸乙酯至40%乙酸乙酯之梯度。然後將材料濃縮而產生化合物4為桃紅色固體(86.0%)。
663-50係以如下的方式合成。將化合物3(2.19克,5.52毫莫耳)、化合物1(2.15克,5.74毫莫耳)、Pd(PPh3)4(.32克,.28毫莫耳)、及碳酸鉀(2.29克,16.56毫莫耳)溶於比例為1:5之水(10毫升)及1,4-二氧陸圜(50毫升)。將反應混合物以氬脫氣45分鐘,然後在氬下加熱至95℃過夜。將反應混合物以二氯甲烷萃取,且將有機層以碳酸氫鈉、水及鹽水清洗。將萃取液以硫酸鈉乾燥,過濾,及濃縮。將所得殘渣藉矽膠管柱以二氯甲烷作為溶析液而純化。然後將材料濃縮及由二氯甲烷:己烷結晶而產生663-50(64%)。
然後將聚(乙烯醇縮丁醛-共聚-乙烯醇-共聚-乙酸乙烯酯)於正丁醇、及1-甲基吡咯啶酮、吡咯亞甲基597[Exciton Inc]、與663-50的混合物超音波振盪約45分鐘而獲得均勻溶液,溶液2。 b)UV吸收染料
將載玻片在一側使用溶液1以2000 RPM旋塗約10秒,然後在加熱板上加熱至約110℃蒸發溶劑而生成塗覆載玻片。然後將同一載玻片翻面,接著將對立的未塗覆側以溶液2藉由以2000 RPM旋塗約10秒而塗覆。在加熱板上加熱至約110℃之後獲得兩側塗覆不同的溶液之載玻片。此光學元件具有第14圖所示的透射光譜。類似第14圖,一些光學元件可具有約630奈米至約800奈米之透射高原。此透射高原可具有大於約90%、約95%、或約99%之透射率。 實例5:光學元件,藍色吸收染料
藉由超音波振盪約45分鐘而製備聚(乙烯醇縮丁醛-共聚-乙烯醇-共聚-乙酸乙烯酯)(0.1克)與玫瑰紅6G(0.005克)於正丁醇(1.9克)之溶液。將均勻溶液在載玻片上以2000 RPM旋塗約10秒。藉由將載玻片置於約110℃之加熱板上歷時約20分鐘而將塗層乾燥。在膜乾燥之後,將非晶聚碳酸酯(200毫克)、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異丁酯(20毫克)、及甲苯(1.8克)之溶液(已因超音波振盪約1小時而均勻)直接旋塗在前層玫瑰紅6G於PVB的上方。然後再度將載玻片置於約110℃之加熱板上歷時約30分鐘而將塗層乾燥。所生成的二層元件具有第15圖所示的透射光譜。類似第15圖,一些光學元件可具有約550奈米至約750奈米之透射高原。此透射高原可具有大於約90%、約95%、或約99%之透射率。 實例6:光學元件(裝置A)
使用根據實例1而製造的發光染料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異丁酯,但不進行額外的萃取或純化,且與非晶聚碳酸酯(APC)(Acros Organics,吉爾,比利時[Fisher Scientific USA,匹茲堡,賓州,美國])以造成發光染料:非晶聚碳酸酯重量比例為約10:90之量互混。然後使用超音波振盪將混合物溶於甲苯溶劑而生成有90重量%之溶劑的組成物。然後將所生成的溶液在事先切成面積為5公分乘5公分之乾淨的載玻片(Corning plain Micro Slides,#2947)上以約2000 rpm旋塗約5秒。將生成膜在空氣下加熱至約120℃歷時約20至約30分鐘以蒸發溶劑。當使用這些旋塗條件及溶液組成物時,膜厚可為約1至約3微米之範圍。發光化合物之重量百分比按組成物重量計為約10重量%。
其獲得實例2之光學元件(裝置A[有聚碳酸酯])的光譜資料。實例2之標準化吸收度及光致發光示於第6圖。吸收度係以Varian Cary 50掃描式UV/Vis分光光度計(Agilent Technologies[Varian,Inc.],聖塔克拉克,加州,美國)測量。使用Jobin Yvon Horiba Fluoromax 3螢光計(Horiba Jobin Yvon,Inc.,愛迪生,紐澤西州,美國)獲得光致發光發射資料。用以獲得此PL光譜之激發波長為480奈米。如第6圖所示,包含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異丁酯與聚碳酸酯之膜吸收藍色區域之光且發射綠色區域之光。吸收度為約250奈米至約300奈米及約370奈米至約520奈米的範圍。發射波長為約460奈米至約640奈米的範圍。
亦測量實例1所述的材料之透射率。將實例1所述的化合物(Green-1)以實例2所述的方式旋塗,除了不將聚碳酸酯加入螢光染料Green-1。將Green-1/甲苯溶液旋塗在玻璃基材上。以Photal MCPD 7000(Otsuka Electronics,大阪,日本),使用Photal MC-2530 UV/Vis光源I2燈作為照明來源而測量所生成的光學元件之總光透射率。使用空白玻璃基材做為透射率100%之參考品且在第7圖中示為“空白”。如第7圖所示,綠光在塗Green-1玻璃基材光學元件之透射率實際上大於100%。在約520奈米及以上實際上未觀察到可見光吸收。一些在約430奈米至約500奈米之範圍所吸收的光子以約53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可見光範圍再發射,而在該範圍之某些波長造成大於100%之透射率。在約534奈米之透射率峰值為約105.5%。 安裝發光薄膜之發射裝置的光致發光量子產率(PLQY)之評估
測量在預定強度之激發光照射下從發射薄膜層所發射的光致發光,而評估發射薄膜之發光效率。測量係以Otsuka Electronics(大阪,日本)MCPD 7000多波段光偵測器系統連同必要的光學組件一起實行,如光纖(Otsuka Electronics)、12吋直徑積分球(Gamma Scientific[聖地牙哥,加州,美國],GS0IS12-TLS)、配置用於總通量測量之校正光源(Gamma Scientific,GS-IS12-OP1)、及激發藍光LED光源(Cree[德漢,北卡州,美國]藍光LED晶片,主波長455奈米,C455EZ1000-S2001)。
將波長峰值為452奈米之藍光LED置於積分球之中央位置,且以25毫安之驅動電流操作。首先獲取來自作為激發光的裸藍光LED晶片之輻射功率。其次將實例2塗覆玻璃基材之15公分x 15公分發光薄膜安裝在LED晶片上。然後獲取發光薄膜與藍光LED之組合的輻射功率。
薄膜之PLQY之可由下式表示: 其中在任何波長λ,Pexc(λ)為入射薄膜層之激發光譜的輻射功率,及Pemi(λ)為來自薄膜層及激發光之組合發射光譜的輻射功率。因此,可直接由MCPD資料得到色度的資料。 光學測量
效率測量係以Otsuka Electronics MCPD 7000多波段光偵測器系統連同必要的光學組件一起實行,如光纖(Otsuka Electronics)、12吋直徑積分球(Gamma Scientific,GS0IS12-TLS)、配置用於總通量測量之校正光源(GammaScientific,GS-IS12-OP1)、及激發藍光LED光源(Cree[德漢,北卡州,美國]藍光LED晶片,主波長455[452]奈米,C455EZ1000-S2001)。
然後將波長峰值為452奈米之藍光LED置於積分球之中央位置,且以25毫安之驅動電流操作。首先獲取來自作為激發光的裸藍光LED晶片之輻射功率。LED晶片之光發射面距離為1毫米。接著距LED晶片約100微米而安裝15公分x 15公分薄膜塗覆玻璃基材。然後獲取薄膜與藍光LED之組合的輻射功率。其獲取0.56之PLQY值。 比較例1
取一付得自Solarchromic,Inc.(科羅拉多泉,科羅拉多州,美國)之市售色彩強化眼鏡Solaz(Style 3)作為用於比較研究的比較例1。
玻璃基材空白(“空白”)、塗Green-1玻璃基材(“Green-1”[將Green-1旋塗在玻璃基材上/無聚碳酸酯])之可見光透射率示於第8圖。亦測量比較例1之可見光透射率且亦示於第8圖。如在第8圖所見到,比較例1吸收大量可見光波長。對於大部分可見光光譜,透射率低於約20%。由於此裝置吸收如此多之光,故其在低及中等光位置無效。 結果
測試在實例6所製造的光學元件(裝置A)矯正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視覺不靈敏度。將膜形式之光學元件固定於一付透明安全眼鏡。將用於測定色盲症狀之正式Ishihara色盲測試手冊(38片色板)(Ishihara’s Tests for Colour Deficiency,Shinobu Ishihara,Kanehara Trading Inc.,東京,日本,[2009])(亦得自http://www.allegromedical.com/diagnostic-products-c521/off icial-ishihara-color-blindness-test-p192016.html)放在事先診斷為綠色盲之26歲男性面前。
在自然光室中實行視覺測試。病患以肉眼,以實例6,及以比較例1觀看Ishihara色盲測試手冊(38片色板)。當以肉眼觀看時,即無光學元件,病患回應無法識別Ishihara色盲測試手冊(38片色板)中許多個隱藏形狀。
將得自實例6之光學元件及得自比較例1之眼鏡分別交替地插入病患的視覺路徑中。在通過個別實例觀看38個測試影像之後,詢問病患主觀上可多容易地識別視覺測試實例中的隱藏形狀,及詢問而追蹤可識別隱藏影像的何者部分。將實例6插入病患的視覺路徑中,則相較於比較例1,病患回報以得自實例6之光學元件可識別多17片色板之隱藏形狀的大部分隱藏影像或全部影像。此外,在某些情形,病患回報得自比較例1之眼鏡完全無法從背景區別隱藏形狀。因此,得自實例6之光學元件提供優於肉眼及市售眼鏡的顏色識別。
因此,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具有類似第6圖所述的吸收及/或發射外形。例如光學元件可吸收波長為約425奈米至約500奈米、約440奈米至約500奈米、約450奈米、或約530奈米之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發射波長為約510奈米至約585奈米、約515奈米至約575奈米、約530奈米、或約560奈米之光。類似地,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具有類似第7圖之透射光譜。例如光學元件可具有約500奈米至約700奈米、約510奈米至約550奈米、約550奈米至約620奈米、或約640奈米至約720奈米之透射波長峰值。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透射率峰值可大於:約90%、約95%、或約100%。 實例7:光學元件
以類似實例6之方式建構實例7(裝置B),除了將膜中發光染料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異丁酯之量減少至組成物之約5重量%。將光吸收染料依普林6661(Epolin,Inc.,紐瓦克,紐澤西州,美國)以達到組成物之約5重量%之量加入膜。
亦使用如實例6所述的相同方式測量實例7之透射率。結果示於第9圖。如第9圖所示,實例7之光學元件在綠色波長範圍顯示高透射率,且在紅色波長範圍顯示衰減的透射率。如此強化在紅色與綠色色調之間有視覺不靈敏度者的顏色識別。
由相同病患使用實例7而重複上述用於測定色盲症狀之視覺測試。在通過個別實例觀看38個測試影像之後,詢問病患主觀上可多容易地識別視覺測試實例中的隱藏形狀。相較於比較例1,病患回報以得自實例7之光學元件可識別多18片色板之隱藏形狀的大部分隱藏影像或全部影像。該18片包括以實例2所感受的17片,但是對於大多數色板,病人陳述較佳(較易識別,識別更多部分的隱藏影像)。因此,相較於肉眼及比較例1,實例6及實例3均對相同的色板大致強化顏色感受。
因此,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具有第9圖所述的透射光譜。例如光學元件可具有約350奈米至約400奈米、約375奈米至約425奈米、約500奈米至約600奈米、或約50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透射波長峰值。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透射率峰值可大於約80%、約90%、或約92%。 實例8:光學元件
以類似實例2之方式建構額外的裝置,除了膜中發光染料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異丁酯之量為總重量之約9重量%(裝置C)、及總重量之約3重量%(裝置D)。
以類似實例2之方式建構另一組裝置。膜中發光染料4,10-二(4-(三氟甲基)苯基)苝-3,9-二羧酸異丁酯(Green-1)之量為總重量之約10重量%(裝置E)、總重量之約2.5重量%(裝置F)、及總重量之約1重量%(裝置G)。此外,將第二發光化合物N-苯基-N-(4'-(1-苯基-1H-苯并[d]咪唑-2-基)-[1,1'-聯苯基]-4-基)萘-1-胺加入裝置E、F、及G之光學元件。在裝置E中加入約2.5重量%之Blue-1。在裝置F中加入約10重量%之Blue-1。在裝置G中加入約10重量%之Blue-1。
亦使用如實例2所述的相同方法測量實例4中裝置之透射率。結果示於表9。
如表9所示,實例4之光學元件顯示在綠色可見光波長為高透射率,同時發射光之測量強度不降低。如此可調整透射波長峰值,且強化在紅色與綠色色調之間有視覺不靈敏度者之顏色識別。
因此,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具有表4中任何裝置C-G附近的透射波長峰值。例如光學元件可具有約530奈米至約540奈米、約535奈米至約540奈米、約540奈米至約550奈米、約545奈米至約550奈米、或約555奈米至約560奈米之透射波長峰值。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透射率峰值可為至少約100%、約102%、或約105%。 實例9
將PVBAA(160毫克)藉由超音波振盪2小時而溶於3.04克之無水試劑醇。然後將8毫克之玫瑰紅6G加入溶液且施加超音波歷時10分鐘。應注意,此溶液之最終組成物為重量百分比大約4.75%之聚合物、0.25%之玫瑰紅6G、及95%之溶劑。然後將溶液旋塗在切成5公分乘5公分之乾淨的載玻片上。在旋塗之後,將膜在設定為100℃之加熱板上乾燥10分鐘。應注意,在將溶劑蒸發之後,乾膜之最終組成物為5重量%之玫瑰紅6G於95重量%之聚合物。
將PVBAA(160毫克,Sigma Aldrich,密爾瓦基,威斯康辛州,美國,#418420)藉由超音波振盪2小時而溶於3.04克之無水正己醇。然後將8毫克之玫瑰紅6G(Sigma Aldrich)加入溶液,且施加超音波歷時10分鐘而生成重量百分比大約4.75%之聚合物、0.25%之玫瑰紅6G、及95%之溶劑的溶液。將生成溶液旋塗(在約0.1秒內從0上升2000 rpm之後,以約2000 rpm歷時約10秒)在已切成5公分乘5公分之乾淨的載玻片上。在旋塗之後,將膜在空氣中於約100℃之加熱板上乾燥10分鐘而生成重量百分比約5%之玫瑰紅6G於重量百分比95%之聚合物之乾膜。該膜具有第10圖所述的透射光譜,及第11圖所述的吸收及發射光譜。
因此,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具有類似第10圖所述的透射率外形,及/或類似第11圖所述的吸收及/或發射光譜。例如類似第10圖,一些光學元件可具有約600奈米至約700奈米之範圍的透射高原。在此範圍內,透射率可大於約90%、約95%、或約99%。類似第11圖,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吸收波長為約500奈米至約560奈米、約520奈米至約550奈米、或約523奈米之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發射波長為約550奈米至約615奈米、約560奈米至約610奈米、或約568奈米之光。
如實例2所述而使用玫瑰紅6G膜製備光學元件。將膜形式之光學元件固定於一付透明安全眼鏡。由實例3的同一個人重複上述用於測定色盲症狀之視覺測試。其可識別全部38片色板之所有隱藏影像或形狀。 實例10:光學元件(裝置I)
使用發光染料玫瑰紅6G,但不進行額外的萃取或純化,且與包含充填氧化矽之甲基聚矽氧烷聚合物[PermaNew 6000,28固體%](California Hardcoating Co.,朱拉威斯達,加州,美國)的塗料溶液以造成發光染料:溶液總重量比例為約0.25:99.75之量互混。然後將生成溶液以約2000 rpm在由烯丙基雙甘油碳酸鹽(allyl diglycol carbonate,CR-39塑膠,SP Optical Labs,Vista,CA)所製成的乾淨的事先切割塑膠透鏡上旋塗約10秒。接著將生成的塗覆透鏡在空氣下加熱至約120℃歷時約四(4)小時而將塗層材料硬化。硬化塗層中的發光化合物之重量百分比按組成物重量計為約11%。
以類似裝置I之方式建構額外的裝置,除了發光染料玫瑰紅6G之量為總重量之重量百分比約0.5%(裝置J)、總重量之重量百分比約0.75%(裝置K)、及總重量之重量百分比約1.0%(裝置L)。 實例11
吡咯亞甲基605(PM605)[Exciton,Inc](0.082克)、UNIDIC 17-806[游離輻射硬化性油漆(UniDic 17-806),固體含量80%,Dainippon Ink and Chemicals](10克);光聚合引發劑(IRGACURE 907,Ciba Specialty Chemicals K.K.)(0.24克)、塗料添加劑γ-甲基丙烯醯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矽烷(PC4100,Power Chemica)(0.008克)藉由超音波振盪約2小時而溶於環戊酮(5.32克)及1-甲氧基-2-丙醇(7.98克)。
將生成溶液在PET基材上手動流延。在流延之後,將膜在空氣中於90℃空氣循環烤箱中乾燥約60秒以蒸發溶劑。然後將膜以500瓦Xe/HgXe燈照射,直到對膜施加至少250焦耳/平方公分之UV輻射的劑量,而生成重量百分比約1%之吡咯亞甲基605於99重量%之聚合物的硬化膜。該膜具有第12圖所述的透射光譜,及第13圖所述的吸收及發射光譜。
因此,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具有類似第12圖所述的透射率外形,及/或類似第13圖所述的吸收及/或發射光譜。例如類似第12圖,一些光學元件可具有約600奈米至約800奈米之範圍的透射高原。在此範圍內,透射率可大於約80%或約90%。類似第13圖,一些光學元件可吸收波長為約500奈米至約560奈米、約540奈米至約550奈米、或約550奈米之光。在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光學元件可發射波長為約550奈米至約650奈米、約560奈米至約600奈米、或約570奈米之光。
如實例6所述而使用玫瑰紅6G膜製備光學元件。將膜形式之光學元件固定於一付透明安全眼鏡(裝置M)。由實例7的同一個人重複上述用於測定色盲症狀之視覺測試。其可識別全部38片色板之所有隱藏影像或形狀。
類似第14圖,一些光學元件可具有約630奈米至約800奈米之透射高原。此透射高原可具有大於約90%、約95%、或約99%之透射率。
應了解,除非另有指示,否則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中所有表示成分、性質(如分子量)、反應條件等之量的數量在全部的情形均以名詞“約”修飾。因而除非相反地指示,否則說明書及後附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述的數值參數均為近似值,其可依欲獲得的所欲性質而改變。最低程度且非試圖將等效學說之應用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各數值參數應至少關於報告的有效位數之數量及應用一般捨入技術而運用。
用於說明本發明之內文中(具體而言在後附申請專利範圍之內文中)的名詞“一(“a”、“an”、“the”、及類似對象)”應涵蓋單數及複數而運用,除非在此另有指示或在內文中明確地矛盾。所有在此所述的方法均可以任何合適的次序實行,除非在此另有指示或在內文中明確地矛盾。在此所提供的任何及所有實例、或範例性語言(例如“如”)的用法僅意圖較佳地例證本發明,而非對任何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施加限制。說明書中並無語言係用於表示任何對本發明實務為重要的之非主張元件。
在此揭示的替代性元件或具體實施例之分組不作為限制。各群組成員可個別地或結合在此所發現的任何其他群組成員或其他元件而參考及主張。為了方便,預期一個或以上的群組成員可包括於或從一群組中剔除。當發生任何包括或剔除時,說明書係視為涵括如此修改以滿足用於後附申請專利範圍之馬庫西群組(Markush group)的書面說明之群組。
在此敘述特定具體實施例,其包括發明人已知進行本發明之最佳模式。當然,在閱讀以上的說明之後,這些所述具體實施例之變動對所屬技術領域者為顯而易知。發明人預期所屬技術領域者會適切地使用此變動,且發明人意圖本發明另以在此具體地敘述以外的方式實行。因而申請專利範圍包括在申請專利範圍中所列的標的物之適用法許可的所有修改及等效物。此外,意圖上述元件以其可行變動之任何組合,除非在此另有指示或在內文中明確地矛盾。
總之應了解,在此所揭示的具體實施例為申請專利範圍之原理的例證。其他可用的修改均在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內。因此以舉例而非限制的方式,依照在此之教示可利用替代性具體實施例。因而申請專利範圍不精確地限於所示及敘述的具體實施例。
10‧‧‧電子裝置
15‧‧‧光學元件
20‧‧‧電子顯示器
30‧‧‧觸控螢幕組件
40‧‧‧第一導電層
50‧‧‧第二導電層
60‧‧‧分隔體
70‧‧‧光
80‧‧‧使用者接觸
90‧‧‧第一支撐層
100‧‧‧第二支撐層
110‧‧‧第一介電層
120‧‧‧第二介電層
210‧‧‧第一線
215‧‧‧第一組色座標
220‧‧‧顏色混淆線
230‧‧‧第二線
235‧‧‧第二組色座標
b1、b2‧‧‧y-截距
D‧‧‧距離
第1圖 為一種在正交顏色混淆線的方向,測定兩個色座標之間的距離之方法的示意圖。
第2A及2B圖為一包含觸控螢幕組件之裝置之一些具體實施例的示意圖。
第3圖 為一包含觸控螢幕組件之裝置之一些具體實施例的示意圖。
第4圖 為一包含觸控螢幕組件之裝置之一些具體實施例的示意圖。
第5圖 為一包含觸控螢幕組件之裝置之一些具體實施例的示意圖。
第6圖 顯示一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之一具體實施例的吸收度及發射光譜。
第7圖 顯示一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之一具體實施例的光透射光譜。
第8圖 顯示一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之一具體實施例相較於市售材料的光透射光譜。
第9圖 顯示一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之另一具體實施例的光透射光譜。
第10圖 顯示一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之一具體實施例的光透射光譜。
第11圖 顯示一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之一具體實施例的吸收及發射光譜。
第12圖 顯示一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之一具體實施例的光透射光譜。
第13圖 顯示一在此所述的光學元件之一具體實施例的吸收及發射光譜。
第14圖 顯示一在此所述的可聚合染料之一具體實施例的光透射光譜。
第15圖 顯示一在此所述的可聚合染料之一具體實施例的光透射光譜。
10‧‧‧電子裝置
15‧‧‧光學元件
20‧‧‧電子顯示器
30‧‧‧觸控螢幕組件
40‧‧‧第一導電層
50‧‧‧第二導電層
60‧‧‧分隔體
70‧‧‧光
权利要求:
Claims (99)
[1] 一種用於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光學元件,其包含:分散於一基質材料中之一發光化合物,其中該光學元件為足夠地透明而可使人透視該光學元件。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矯正一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一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視覺不靈敏度;其中該基質材料為實質上透明;及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分散於實質上透明之該基質材料內,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具有與該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實質上重疊的一發射波長。
[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以提供該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大於90%的透射率之量存在。
[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或3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以按組成物重量計重量百分比為約1%至約15%的範圍之量存在於實質上透明之該基質材料中。
[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進一步包含一光吸收染料,其中該光吸收染料具有與該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實質上重疊之一吸收帶。
[6] 如以上申請專利範圍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包含一苝衍生物染料。
[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苝衍生物染料由以下化學式表示: 其中R1與R1’獨立地為氫、C1-C10烷基、C3-C10環烷基、C2-C10烷氧基烷基、C6-C18芳基、或C6-C20芳基烷基;m為1、2、3、4、或5;及n為1、2、3、4、或5。
[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苝衍生物染料為:
[9] 如以上申請專利範圍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進一步包含一第二發光化合物,其中該第二發光化合物增加該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之發射、增加該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發射、進一步將該第一顏色波長之發射波長峰值從該第二顏色波長分開、或者增加且進一步分開該發射波長峰值。
[1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第二發光化合物為N-苯基-N-(4'-(1-苯基-1H-苯并[d]咪唑-2-基)-[1,1'-聯苯基]-4-基)萘-1-胺、或4,4'-二[N-(萘基)-N-苯基-胺基]聯苯。
[11] 一種組成物,其包含一聚合物及玫瑰紅或玫瑰紅衍生物,其中該聚合物包含聚乙烯醇或包含C1-6酯或C1-6乙縮醛側基之聚乙烯醇衍生物。
[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組成物,其中玫瑰紅為:
[1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或12項所述之組成物,其中該聚合物為一重複單元a、一重複單元b、與一重複單元c之一組合: 其中Ro與Rp獨立地為H或C1-5烷基。
[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組成物,其中Ro為CH2CH2CH3
[1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或14項所述之組成物,其中Rp為CH3
[1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15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重複單元a為該聚合物重量之約80%,該重複單元b為該聚合物重量之約17%至約20%,及該重複單元c為該聚合物重量之約0.01%至約3%。
[1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1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組成物,其中玫瑰紅或玫瑰紅衍生物為組成物之約2%(w/w)至約10%(w/w)。
[1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組成物,其包含:約4%(w/w)至約6%(w/w)之量的玫瑰紅6G;及平均分子量為約170,000克/莫耳至約250,000克/莫耳之範圍,及約90%(w/w)至約96%(w/w)之量的聚(乙烯醇縮丁醛-共聚-乙烯醇-共聚-乙酸乙烯酯)。
[19] 一種光學元件,其包含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18項中任一項所述之組成物,其中該組成物為一固體。
[2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為:
[2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及19-2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吸收一吸收波長之光且發射一發射波長之光,其中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對該發射波長比對該吸收波長實質上更為靈敏;及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個人可因通過該光學元件觀看包含顏色的影像或物體而較佳地區別顏色。
[2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及19-2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吸收且發射可見光,故當通過該光學元件觀看物體或影像時,將具有一第一組色座標之一第一顏色轉化成具有一第二組色座標之一第二顏色而輔助區別顏色;且該第一組色座標與該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
[23] 一種製備光學元件之方法,其包含:選擇用於一光學元件之一發光化合物;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藉由吸收且發射可見光而將具有一第一組色座標之一第一顏色轉化成具有一第二組色座標之一第二顏色;其中選擇該發光化合物而使該第一組色座標與該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
[2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述之光學元件或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第一組色座標與該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4個色座標單位。
[2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述之光學元件或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方法,其中在最接近該第一組色座標之一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該第一組色座標與該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2個色座標單位。
[2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5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在最接近該第一組色座標之該顏色混淆線的法線方向,該第一組色座標與該第二組色座標之間的距離為至少約0.04個色座標單位。
[2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5或26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顏色混淆線為一綠色盲顏色混淆線。
[2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顏色混淆線為一綠色盲顏色混淆線7。
[2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顏色混淆線為一綠色盲顏色混淆線8。
[3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顏色混淆線為一綠色盲顏色混淆線9。
[3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3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該第一組色座標為約(0.375-0.380,0.485-0.490)、約(0.475-0.480,0.410-0.415)、約(0.368-0.373,0.485-0.490)、或約(0.370-0.375,0.460-0.465)。
[3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3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該第一組色座標為約(0.330-0.335,0.340-0.345)。
[3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3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該第一組色座標為約(0.570-0.575,0.340-0.345)、約(0.475-0.480,0.468-0.473)、或約(0.565-0.570,0.395-0.400)。
[3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3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該第一組色座標為約(0.510-0.515,0.340-0.344),或(0.480-0.485,0.388-0.392)。
[3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3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或方法,其中該第一組色座標為約(0.290-0.295,0.495-0.500)。
[36] 一種用於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裝置,其係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35項中任一項所述之方法製備。
[3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及24-35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一接近中波長靈敏性(M)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之靈敏度峰值的波長範圍之光,且發射一接近長波長靈敏性(L)人類錐狀細胞光色素之靈敏度峰值的波長範圍之波長較長光。
[3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24-35、及37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為一塗層。
[3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塗層為抗刮性。
[4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8或39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塗層包含聚碳酸酯、硬丙烯酸酯、聚胺酯、或聚脲酯。
[4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24-35、及37-4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光學元件係配置成調整使用者通過該光學元件所觀看的物體或影像之顏色,其中該調整顏色可讓使用者較佳地區別顏色。
[42] 一種裝置,其包含:一電子顯示器;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24-35、及37-4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裝置係配置成使至少一部分從該顯示器發射之光通過該光學元件,且該光學元件調整從該顯示器發射而通過該光學元件之光的顏色。
[4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電子裝置,其進一步包含一觸控螢幕組件,其耦合該光學元件與該電子顯示器;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包含:一第一導電層、一第二導電層、及在該第一導電層與該第二導電層之間的一分隔體,其中該第一導電層與該第二導電層為實質上透明;其中該裝置係配置成使用者接觸該觸控螢幕則會造成該第一導電層接觸該第二導電層,因而使一電流通過該第一傳導層與該第二傳導層之間;且其中該裝置係配置成使至少一部分從該顯示器發射之光通過該觸控螢幕組件且通過該光學元件。
[4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進一步包含一第一支撐層,其中該第一導電層係配置於該分隔體與該第一支撐層之間。
[4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或44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進一步包含一第二支撐層,其中該第二導電層係配置於該分隔體與該第二支撐層之間。
[4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4或45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進一步包含一第一介電層,其中該第一介電層係配置於該第一導電層與該第一支撐層之間。
[4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5或46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觸控螢幕組件進一步包含一第二介電層,其中該第二介電層係配置於該第二導電層與該第二支撐層之間。
[48] 一種裝置,其包含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24-35、及37-4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裝置為一目鏡。
[4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8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目鏡為一人工水晶體。
[5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8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目鏡為一硬式隱形眼鏡。
[5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8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目鏡為一軟式隱形眼鏡。
[5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8-5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包含一水凝膠聚合物。
[5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2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水凝膠聚合物併有一親水性丙烯酸酯單體。
[5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3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水凝膠聚合物進一步併有烷基丙烯酸酯單體或甲基丙烯酸烷酯單體。
[55] 一種裝置,其包含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24-35、及37-4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裝置為一付眼鏡。
[5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5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眼鏡為一鏡片或一太陽眼鏡。
[57] 一種裝置,其包含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24-35、及37-4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裝置為一窗戶。
[58] 一種裝置,其包含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24-35、及37-4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其中該發光化合物具有一吸收帶範圍,且該光學元件進一步包含一光發射元件,其中該光發射元件係光學連接一發光化合物而提供該發光化合物一激發來源。
[5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8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發射元件包含一光發射薄膜,其最大發射峰在該發光化合物之吸收帶範圍內。
[6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8或59項所述之裝置,其進一步包含與該發光元件及該光發射元件光學連接之一光學導波器。
[6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大於或等於70%之透明度。
[6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基質材料包含玻璃、硫代胺基S-甲酸乙酯、聚碳酸酯(如CR-39)、聚丙烯酸、一種或以上的六氟丙酮-四氟乙烯-乙烯三聚物(HFA/TFE/E三聚物)、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水凝膠、有機矽氧烷、或其組合。
[6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2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波長比正常人類錐狀細胞中波長靈敏性(M)光色素之最大偵測為短之光,且發射波長比正常人類錐狀細胞M光色素之偵測實質上較大長度之光。
[6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3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波長比變種人類錐狀細胞中波長靈敏性(MV)光色素之最大偵測為短之光,且發射波長比同一人類錐狀細胞MV光色素之偵測實質上較大長度之光。
[6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4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波長比正常人類錐狀細胞長波長靈敏性(L)光色素之最大偵測為短之光,且發射波長比正常人類錐狀細胞L光色素之偵測實質上較大長度之光。
[6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5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吸收波長比變種人類錐狀細胞長波長靈敏性(LV)光色素之最大偵測為短之光,且發射波長比同一人類錐狀細胞LV光色素之偵測實質上較大長度之光。
[6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20奈米至約54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及約550奈米至約57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6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6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45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及約560奈米至約72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7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380奈米至約4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中位數。
[7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420奈米至約48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中位數。
[7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0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中位數。
[7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380奈米至約4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平均值。
[7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420奈米至約48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平均值。
[7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0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平均值。
[7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380奈米至約4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7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420奈米至約48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7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0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7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00奈米至約60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8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9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0奈米至約58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中位數。
[8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1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平均值。
[8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1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0奈米至約58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平均值。
[8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1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8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3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0奈米至約58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8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4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30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及約560奈米至約58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8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6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45奈米至約550奈米之可見光吸收波長峰值。
[8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42-66、及8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60奈米至約580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8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7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具有約565奈米至約575奈米之可見光發射波長峰值。
[8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88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於分散於基質材料時具有約51奈米至約120奈米之範圍的斯托克斯位移。
[9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89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光學元件於分散於基質材料中時具有半峰全幅值小於或等於85奈米之吸收帶。
[91] 一種改良顏色區別能力之方法,其包含安置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24-35、及37-4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或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9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使得個人可通過該光學元件而觀看影像或物體。
[9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1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個人具有正常顏色視覺。
[9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1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個人之顏色區別能力受損。
[94] 一種矯正視覺不靈敏度之方法,其包含:對已證驗為在一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一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有視覺不靈敏度的個人,提供或排列而提供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24-35、及37-4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或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9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選擇該光學元件而矯正該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該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視覺不靈敏度。
[95] 一種矯正視覺不靈敏度之方法,其包含:選擇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0、19-22、24-35、及37-41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光學元件,或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及42-90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而矯正已證驗為有視覺不靈敏度的個人之視覺不靈敏度;其中該視覺不靈敏度包含區別該第一可見光顏色波長與該第二可見光顏色波長之間的不靈敏度。
[9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5項所述之方法,其進一步包含對該個人提供或排列而提供該光學元件或該裝置。
[9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1-96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個人患有綠色盲。
[9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4-97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個人係如下而證驗患有視覺不靈敏度:檢驗該個人之紅或綠色錐狀細胞光色素的一胺基酸序列;比對該胺基酸序列與視覺病症所帶有的複數個胺基酸組合,其中該胺基酸序列為選自由將紅或綠色光色素編碼的基因之密碼子之位置65、111、116、153、171、174、178、180、230、233、236、274、275、277、279、285、298、及309所組成的群組的序列,及其中該比對包含比較該胺基酸序列與一證明診斷為視覺病症之一胺基酸序列。
[9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4-98項中任一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個人係如下而證驗患有視覺不靈敏度:提供標準化檢驗;及比對視覺病症之檢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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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状态:
优先权:
申请号 | 申请日 | 专利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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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201161544212P| true| 2011-10-06|201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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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201261677928P| true| 2012-07-31|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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